收藏词条 编辑词条 EN 10113/1-1993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热轧产品的任选附加要求
创建时间:2008-12-08
EN 10113/1-1993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热轧产品的任选附加要求
全部产品
1)是否应注明钢的生产工艺。
2)是否要求最大碳当量值。
3)是否进行成品分析,如要求,试样数量和直测定的元素。
4)除前述规定温度(-20℃、-50℃)之外,在何温度下检验冲击试验值。
5)是否要求横向冲击试验值。
6)是否产品应符合EN 10164《垂直卡产品表面良好变形性能旷钢产品—技术交货条件》规定的垂直于表面的良好的变形性能。
7)是否牌号S275或S355应适于热浸镀锌涂层。
8)是否允许焊补清理。
9)需方是否希望在生产厂进行表面状态和尺寸检验。
10)是否不允许打钢印或由需方规定打钢印的部位。
扁平产品
11)是否厚板、薄板、钢带和宽扁钢适用于卷边。
12)是否厚板、薄板、钢带和宽扁钢适用于辊轧成形。
13)对于厚度不小于6mm的厚板是否按照EURONORM160厚度不小于6mm匣板的人工超声波检验》检验内部缺陷。
14)对于公称厚度大:30mm的扁平产品拉力试验是否可以使用圆柱形试样。
长条产品
15)是否要求大型型钢适于纵切。
16)是否按照EURONORM186《平行缘宽缘钢梁和IPE钢梁的超声波检验》检验平行缘宽缘钢梁和IPE钢梁的内部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