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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词条   编辑词条 EN 10113/1-1993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热轧产品的任选附加要求

创建时间:2008-12-08

EN  10113/1-1993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热轧产品的任选附加要求

全部产品

1)是否应注明钢的生产工艺。

2)是否要求最大碳当量值。

3)是否进行成品分析,如要求,试样数量和直测定的元素。

4)除前述规定温度(-20℃、-50℃)之外,在何温度下检验冲击试验值。

5)是否要求横向冲击试验值。

6)是否产品应符合EN  10164《垂直卡产品表面良好变形性能旷钢产品—技术交货条件》规定的垂直于表面的良好的变形性能。

7)是否牌号S275或S355应适于热浸镀锌涂层。

8)是否允许焊补清理。

9)需方是否希望在生产厂进行表面状态和尺寸检验。

10)是否不允许打钢印或由需方规定打钢印的部位。

扁平产品

11)是否厚板、薄板、钢带和宽扁钢适用于卷边。

12)是否厚板、薄板、钢带和宽扁钢适用于辊轧成形。

13)对于厚度不小于6mm的厚板是否按照EURONORM160厚度不小于6mm匣板的人工超声波检验》检验内部缺陷。

14)对于公称厚度大:30mm的扁平产品拉力试验是否可以使用圆柱形试样。

长条产品

15)是否要求大型型钢适于纵切。

16)是否按照EURONORM186《平行缘宽缘钢梁和IPE钢梁的超声波检验》检验平行缘宽缘钢梁和IPE钢梁的内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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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1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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