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词条 编辑词条 EN 10113/1-1993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热轧产品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
EN 10113/1-1993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热轧产品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
钢应为细晶粒组织,含有氮结合元素,其数量足以与存在的氮相结合。
交货状态
1)扁平和长条产品正火钢的交货状态规定在本欧洲标准第2部分。
2)扁平和长条产品热形变轧制钢的交货状态规定在本欧洲标准第3部分。
化学成分
1)熔炼分析化学成分应符合奉欧洲标准第2部分和第3部分规定的值。
2)本欧洲标准第2部分和第3部分规定的化学成分足允许的界限或范围.符合其要求各类钢交货。
在订货时供方应通知需方哪种适合于所要求钢的级别的合金元素将有意地加入所交货的钢中。
3)如果订货时同意,符合第2部分第3部分规定值的最大碳当量值应适用。应采用公式(1):
4)当订货时规定,进行成品分析。
成品分析允许偏差应符合表的规定。
元 素 |
熔炼分析允许最大含量 % |
成品分析允许偏差 % |
C |
≤0.20 |
+0.02 |
Si |
≤0.60 |
+0.05 |
Mn |
≤1.70 |
-0.05 +0.10 |
P |
≤0.035 |
+0.005 |
S |
≤0.030 |
+0.005 |
Nb |
≤0.05 |
+0.010 |
V |
≤0.20 |
+0.02 |
Ti |
≤0.05 |
+0.01 |
Cr |
≤0.30 |
+0.05 |
Ni |
≤0.80 |
+0.05 |
Mo |
≤0.20 |
+0.03 |
Cu |
≤0.35 >0.35~0.70 |
+0.04 +0.07 |
N |
≤0.025 |
+0.002 |
Al全 |
≥0.02 |
-0.005 |
力学性能
1)一般规定
①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和试验条件,及规定的交货状态,力学性能和试验温度下的冲击性能应符合本欧洲标准第2部分和第3部分的有关规定。
注:消除应力退火温度高于580℃或时间超过1小时,可导致力学性能降低。如果需方需要在较高温度或较长时问对产品进行消除应力退火,处理后的力学性能最小值应在订货时协议。
②对于扁平产品,公称厚度应适用。对于不规则截面的长条产品,取样部位的公称厚度应适用。
2)冲击试验
①除非另有协议,应用纵向试样检验冲击功值:
—N和M -20℃;
—NL 和 ML -50℃。
②如果订货时同意,可协议其他温度。
③如果订货时同意,本标准第2部分和第3部分规定的横向冲击功值应适用,取代纵向的值。
④如果公称产品厚度不能足以制备全尺寸试样,应取窄宽度的试样,适用的值应成比例降低。
注:公称厚度小于6mm,不要求冲击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