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词条 编辑词条 铸铁锅炉技术条件 (摘要) ZB J98 014-8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铸铁锅炉产品、制造及验收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
a.允许工作压力不大于1.0MPa、水温不超过120℃的铸铁热水锅炉;
b.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的铸铁蒸汽锅炉。
2 引用标准(略)
3 术语(略)
4 产品分类
4.1 参数系列
铸铁热水锅炉的参数系列应参照GB3166<热水锅炉参数系列>标准。
4.2 型号编制
4.2.1 铸铁锅炉产品型号由铸铁锅炉代号、主要规范参数和燃料品种代号三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用短横线相连。
4.2.1.1 铸铁热水锅炉
4.2.1.2 铸铁蒸汽锅炉
4.2.1.3 铸铁“汽-水”两用锅炉
4.2.2 铸铁锅炉型号编制的代号
4.2.2.1 铸铁锅炉代号用“Z”(铸)。
4.2.2.2 铸铁锅炉锅型代号见表1。
表1
锅 型 |
代号 |
立式 |
L(立) |
纵组卧式 |
Z(纵) |
横组卧式 |
H(横) |
表2
燃烧设备 |
代号 ‘ |
单层固定炉排 |
G(固) |
双层固定炉排 |
H(双) |
下饲式炉排 |
A(下) |
往复炉排 |
W(往) |
室燃装置 |
S(室) |
表3
燃料品种 |
燃料代号 |
燃料低位发热值 KJ/kg) |
铸铁锅炉容量(t/h)或(MW) |
|||
烟煤 |
AⅡ |
<0.5或 |
0.5~l或O.35~O.70 |
1~2或0.70~1.4 |
>2或>1.4 |
|
>17700~21000 |
63 |
66 |
68 |
70 |
||
AⅢ |
>21000 |
65 |
68 |
69 |
|
|
油或气 |
Y或Q |
|
80 |
80 |
82 |
82 |
注:机械化燃煤锅炉比表中相应规定值增加2%。
5 技术要求
5.1 产品性能
5.1.1 制造单位应保证蒸汽锅炉在额定蒸汽压力下的额定蒸发量或热水锅炉在允许工作压力下的额定热功率。
5.1.2 铸铁锅炉应有比额定压力高10%超负荷的能力,但其持续运行时间最多应为2h。
5.1.3 在额定工作状态下,铸铁热水锅炉进口及出口水温与其设计值偏差不超过5℃。
5.1.4 铸铁蒸汽锅炉的蒸汽湿度不大于5%。
5.1.5 铸铁锅炉的原始排尘浓度应符合ZBJ98006的要求。除尘器后烟气排放浓度应符合GB384l的规定。
5.1.6 铸铁锅炉燃烧设备传动装置的噪声应不大于85dB(A);送、引风机的噪声应不大于90dB(A),其测试方法参照GB.2888。
5.1.7 铸铁锅炉热效率(%)应不低于表3。
5.2 制造要求
5.2.1 材料的要求
5.2.1.1 铸铁铸铁锅炉及附属设备的受压铸件所采用的铸铁牌号,应不低于GB9439的HT150。
5.2.1.2 钢材铸铁锅炉直接受火的钢制受压件的钢材,应符合GB713和GB3087的规定。
5.2.1.3 焊接材料铸铁锅炉受压件焊补的焊条,应符合JB2753的规定。
铸铁锅炉钢制件焊接的焊条,应符合GB5117和GB5118的规定。
5.2.1.4 铸铁锅炉受压件的钢材和焊接材料、应按JB3375的规定进行入厂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5.2.2 受压铸件的铸造
5.2.2.1 铸造主要原材料(生铁、铁全金等)入厂应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2.2.2 受压件的铸造,应采用经铸造工艺评定试验合格的铸造工艺。
5.2.2.3 受压铸件必须进行时效处理,推荐采用退火热处理。
5.2.3 受压铸件的质量
5.2.3.1 全部受压铸件都必须进行清理。
5.2.3.2 受压铸件不允许有裂纹、穿透性气孔、缩孔、缩松、浇不足、冷隔等铸造缺陷,承压铸件表面的凹陷缺陷深度不超过0.5~1mm范围内,经修磨成圆滑过渡后,允许不作焊补;超过1mm,应进行焊补并修平。
5.2.3.3 受压铸件的待加工面上的缺陷深度不大于该处加工余量的三分之二。
5.2.3.4 受压铸件的尺寸公差应符合图样要求,并符合GB6414的规定。受压铸件的机械加工余量和重量偏差应按照JB2845标准。
5.2.4 机加工的要求•锅片等的密封面表面粗糙度Ra不大于12.5/μm,且不得有径向刻痕,但对于环向或螺旋形的刻痕不得超过0.5mm,宽度不超过1mm,刻痕至密封面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4mm。
5.2.5 焊接的要求铸铁锅炉中钢制受压元件的焊接应按照JB1613等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
5.2.6 受压铸件的焊补除裂纹、缩松、分散性夹砂(渣)应力集中区域及辐射受热面外,在保证焊补区强度不低于母材的条件下,允许进行不得多于1次焊补,且任意两焊补边缘的距离不小于100mm。
5.2.6.1 焊补工作应由参照<锅炉及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
5.2.6.2 焊补部位的缺陷应采用合适的加工方法:以将缺陷完全去除,并用适合的无损检验方法检验。
5.2.6.3 焊补后,热影响区不得有裂纹等缺陷,待加工面焊补后,其硬度应能保证加工的精度。
5.2.6.4 经焊补的受压铸件应进行时效处理。
5.3 制造单位责任
6 试验与检验
6.1 外观检验
6.1.1 受压铸件或经焊补的受压铸件应进行100%的外观检查。
6.1.2 受压铸件的尺寸,几何形状及有密封要求的孔,应进行100%的检查。在质量稳定后,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除重要尺寸外,可按批进行不少于20%的抽查,但不得少于l件。对于经焊补后的受压铸件的尺寸、几何形状应进行100%的检查。
6.1.3 锅片等受压铸件的壁厚应进行可靠的检查。当采用超声波测厚仪检查时,每面的测试点应不少于5点。
6.2 化学成分分析
6.2.1 受压铸件应按件进行C、S、P、Mn、Si五种元素的化学成份分析。化学成份分析的试样从机械性能试验用的试样毛坯或受压铸件上制取,化学成份分析方法按GB223.1、GB223.2、GB223.3、GB223.4、GB223.5进行。
6.2.2 受压铸件的硫、磷含量应符合表4。
表4
6.3 拉力试验
6.3.1 受压铸件的拉力试验按件进行取样,试棒浇注按GB 9439的规定进行,每件浇注三根试棒。
6.3.2 拉力试验按GB 977规定进行。
6.3.3 进行拉力试验时,可先取一根试样,若该根试样合格,则该件拉力试验合格,若该根试样不合格,则取另两根进行拉力试验,若两根都合格,则该件拉力试验合格,反之该件不合格。
6.3.4 对于同一炉连续熔制的受压铸件,若首件拉力性能试验合格,则该炉其余受压铸件拉力性能合格。
6.4 水压试验
6.4.1 铸铁锅炉上所有受压铸件或焊制受压件应逐件进行水压试验。
6.4.2 受压铸件须经6.1、6.2、6.3条检验合格后,焊制受压件经相应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水压试验。
6.4.3 受压件水压试验压力与时间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中P是额定工作压力(热水锅炉为允许工作压力,蒸汽锅炉为额定蒸汽压力)。
表5
名 称 |
水压试验压力 MPa |
在试验压力下维持的时间 min |
受压铸件 |
2P,且不小于O.4 |
15 |
受压焊件 |
1.5P,且不小于0.4 |
10 |
锅炉整体 |
1.5P,且不小于O.2 |
30 |
6.4.4 水压试验应在周围气温高于5℃时进行,低于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试验用的水应保持高于周围露点的温度,但也不宜过高,推荐为20~70℃。
6.4.5 试验时,应装设2只定期校验合格的压力表,极限量程应是试验压力的1.5~3倍,最好选用2倍量程。
6.4.6 试验时,压力的升降应缓慢进行,当压力上手}到额定压力时,应暂停升压,进行初步检查。若无漏水或异常现象,再升压至试验压力,并在试验压力下,保持表5规定的时间,然后,降到额定工作压力,再进行详细检查。检查时压力应保持不变。
6.4.7 水压试验符合下列条件为合格:a.受压元件金属壁,焊缝没有水珠和水雾;b.密封处,降到额定工作压力后不滴水珠。
6.4.8 试验不合格,允许返修。返修后应重作水压试验。
6.4.9 水压试验完毕,应将水全部放尽。
6.5 检验与试验报告的保存所有检验与试验报告,制造单位应妥善保存,且不少于3年。
7 爆破试验
7.1 爆破试验的目的和要求铸铁锅炉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必须通过铸铁锅炉或锅片的爆破试验来确定。在材料、设计和结构与已做过爆破试验的铸铁锅炉或锅片相同的铸铁锅炉或锅片,可免做爆破试验。
7.2 爆破试验方法
7.2.1 选择同样的有代表性的三台锅炉或同一台中最薄弱的三个锅片,并对它们分别缓慢地加压,直到爆破,测得爆破压力。
7.2.2 按GB977的规定测出供爆破用的锅炉或锅片的拉力试样的抗拉强度。
7.3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计算
按(1)式求得试件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
式中:[P]-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Pa;
PB-三个试件中最小的爆破压力,MPa;
σb-试件材料的抗拉强度,N/mm2,为GB9439的规定值;
K-爆破发生在受弯曲部位,取1.5,此外取1.0;
d-3个供试验用试件的试样抗拉强度的平均值,N/mm2,但是每个试样抗拉强度不低于GB9439的规定值。
7.4 额定工作压力的确定P≤[P]-△Pa……………………………………(2)
式中:P——额定工作压力,对铸铁热水锅炉为允许工作压力,且不大于1.0MPa;对铸铁蒸汽锅炉为额定蒸汽压力,且不大于O.1MPa;
△Pa——铸铁热水锅炉为0.12P和0.07MPa两者中的大值,铸铁蒸汽锅炉为0.02MPa。
8 测试、验收和鉴定
8.1 测试新试制的铸铁锅炉应在正常运行72h后,参照JB2829的规定进行热工测试.并作出热工测试报告,还应进行铸铁锅炉的原始排尘浓度和除尘器后的烟尘排放浓度的测定,并作出烟尘排放测试报告。
8.2 验收
8.2.1 铸铁锅炉制造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应按设计图样和本标准的各项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查,检查合格后,出具质量证明书方能出厂,质萤证明书的内容应包括铸铁锅炉的主要规格、主要受压零部件所用金属材料的材质、爆破试验的报告、受压铸件外观质量检验报告、受压件及整体水压试验报告、受压件返修报告、燃烧设备试车报告.如有材料代用还要有材料代用报告。
用户有权按本标准的各项规定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制造单位提出,制造单位应妥善解决。
8.3 鉴定
8.3.1 新产品必须进行鉴定,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行批量生产,外单位引进产品在锅炉结构等没有改动,并具有齐全鉴定资料的条件下,可不作产品鉴定,但必须作工艺鉴定。
8.3.2 新产品鉴定,制造单位应提前向参加鉴定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a.设计任务书;
b.铸铁锅炉总图、受压零部件和燃烧设备等主要零部件图;
c.爆破试验报告书;
d.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
e.铸铁锅炉热力计算资料;
f.铸铁热水锅炉的水流程图及水阻力计算资料;
g.铸铁锅炉的热工测试报告和烟尘排放测试报告;
h.安装使用说明书;
i.产品主要零部件质量检查报告;
j.标准化审查报告;
k.试制鉴定大纲;
l.试制总结(包括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试验等内容);
m.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n.上述图样及文件目录。
9 油漆、包装、标志和随机文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