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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词条   编辑词条 重要用途的TC4钛合金板材 GB 6613-86

创建时间:2008-08-02

本标准适用于重要用途的TC4钛合金板材。

1品种

1.1状态和规格

板材的供应状态和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制造方法

供应状态

厚×宽×长,mm

热轧

RM

(40250)×(4001200)×(10003000)

冷轧

YM

(0840)×(4001200)×(10003000)

1.7.2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

121  板材的厚度、宽度、长度的尺寸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mm

 

厚度允许偏差

 

 

 

  

  

宽度允许偏差

    

长度允许偏差

 

4001000

>10001200

 

 

 

08

007

 

 

 

 

091O11

009

 

 

 

 

12141 5

010

±013

 

 

 

161 820

013

015

 

 

 

2225

O15

±020

 

 

 

2830

±017

±025

+10

10003000

+15

3540

022

±O30

 

 

 

45

±O30

±036

 

 

 

50556O

±O30

±040

 

 

 

7O8O

±040

±O60

 

 

 

9O10O

O50

±080

 

 

 

11012014Ol50

±070

±1OO

 

 

 

16018O20O

095

±140

+50

 

+50

22025O

±120

±180

 

 

 

注:供方也可根据用户需要,提供非系列化的其他规格的产品,其厚度允许偏差按相邻的较大规格执行。

122板材的不平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3

  度,mm

不平度,%不大于

<25

5

25250

2

1.2.3板材边部应剪切整齐,无裂口、卷边,允许有轻微的毛刺。厚度大于10.0mm的板材允许用火焰切割法切边。

1.2.4板材各角应切成直角,切斜不应超过板材长度和宽度的允许偏差。

1.3标记示例

用TC4制造的、退火状态的、厚度为10mm、宽度为1000mm、长度为3000rnm的板捌标记为:

板LC4M10×1000×3000GB6613—86

2技术要求

2.1化学成分

板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3620—83《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中TC4牌号的规定。

2.2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

2.2.1退火状态的板材室温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板材名义

室温性能,不小于

 

厚度,mm

 

抗拉强度

 

MPa(kgfmm2)

屈服强度

 

MPa(kgf/mm2)

伸长率

 

弯曲角

 

()

O840

925 f9441

870 f8871

12

35

4O10O

900(918)

825(8421)

10

30

10O25O

880(898)

S15(831)

9

 

 2.2.2采用15mm宽的试样,弯心直径为板材厚度的3倍,弯曲至表4规定的角度后,试样弯曲处的外表面和侧面应完好。

2.2.3板材的高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用户要求高温力学性能并在合同中注明时,方予测定。

表5

试验温度

高温力学性能,不小于

 

C

 

抗拉强度

 

MPa(kgfmm2)

持久强度

 

MPa(kgfmm2)

400

590(602)

540 (551)

500

440 (449)

195 (199)

2.2.4R、Y状态交货的板材,用户需要并在合同中注明时,提供试样热处理后的室温、高温实测数据,不做考核依据。试样的热处理制度:在空气中加热到720±150C,保温20±2min,空冷或稍慢冷却并除鳞。

2.3显微组织

板材经退火后的显微组织基本上应是奠+口相区加工产生的组织。除非另有协议,显微组织不应成为退货的理由。

2.4表面污染

板材表面应该没有任何富氧层或其他的表面污染。厚度不小于4.0mm的板材表面,允许有局部区域的、分离的奠层。

2.5表面质量

2.5.1板材表面应光亮,不允许有氧化皮,但允许有局部的水迹。

2.5.2板材表面不允许有裂纹、起皮、压折、金属与非金属夹杂物等宏观缺陷及过酸、碱洗的痕迹。

2.5.3板材表面允许有局部的,不超过厚度公差之半的划伤、压痕、凹坑等缺陷,但应保证最小厚度。

2.5.4允许顺轧制方向清除局部缺陷,但清理后板材的厚度不得小于最小允许厚度。

2.5.5对表面质量有特殊要求时,可经供需双方协商供货。

2.6无损检验

用户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板材可进行超声波检验,其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2.7其他要求

板材不应有分层。

3试验方法

3.1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

板材的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GB4698—84《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3.2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检验方法

3.2.1室温拉力试验按GB228—76《金属拉力试验法》进行。

3.2.2弯曲角试验按GB232—82《金属弯曲试验方法》进行。

3.2.3高温拉力试验按GB4338—84《金属高温拉伸试验法》进行。

3.2.4高温持久试验按YB899—77《金属高温拉伸持久试验法》进行。

3.3显微组织和表面污染的检验方法

3.3.1显微组织的检验按GB5168—85《两相钛合金高、低倍组织检验方法》进行。

3.3.2表面污染的检验用金相法进行。

3.4超声波检验方法

板材超声波检验按双方协商确定的方法进行。

3.5不平度测量方法

板材不平度(%)按下式确定:

不平度(%)=H/L*100

式中:L—板材表面两相邻波峰与直尺测量时两接触点问的距离,mm;

           H—为L所对应的波谷的最大深度,mm。

3.6表面质量检验方法

板材表面质量用目视方法进行检验。

3.7外形尺寸测量方法

板材外形尺寸分别用千分尺、钢板尺、卷尺测量。

4检验规则

4.1检查和验收

4.1.1板材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1.2需方对收到的产品应进行复验,如果复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4.2组批

板材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板材应由同一牌号、熔炼炉号、厚度规格、制造方法、状态、同一热处理炉(批)的产品所组成,其批重不限。

4.3检验项目

每批板材均应进行外形尺寸、力学性能、工艺性能、显微组织、表面污染和表面质量的检验。

4.4取样位置和取样数量

4.4.1每批板材由成品上任取一个试样,进行氢含量的分析。

4.4.2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试验,每批板材任取两张,每张按测试项目各取一个横向试样。

4.4.3显微组织和表面污染的检验,每批板材任取一张,各取一个试样。

4.4.4用户要求时,板材应逐张进行超声波检验。

4.4.5板材应逐张进行外形尺寸测量和表面质量的检验。板材厚度在距顶角不小于100mm和距边部不小于10mm处测量。

4.5重复试验

在力学性能、工艺性能、表面污染各项试验中,如果有一个试样的试验结果不合格,则从该批板材上(应包括原受验板材)取双倍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该批板材报废或逐张对不合格项目复验,合格者重新组批交货。

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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