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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词条   编辑词条 低合金钢合金元素含量的规定界限值

创建时间:2008-12-04

低合金钢合金元素含量的规定界限值

根据国家标准GB/T13304《钢分类》第一部分“钢按化学成分分类”.低合金钢合金元素含量的规定界限值如表1示。

表1 金钢合金元素规定含量界限值

合金元素

合金元素规定

含量界限值.%

合金元素

合金元素规定

含量界限值.%

Cr

0.30<O.50

Si

0.50<0.90

Cu

0.10<0.50

Ti

0.05<0.13

Mn

1.0<1.40

V

O.04<0.12

Mo

0.05<0.10

Zr

0.05<0.12

Ni

0.30<0.50

La(每一

种元素)

0.02<0.05

Nb

0.02<O.06

1.金元素含量的确定

(1)标准、技术条件或订单对钢的熔炼纷析化学成分规定最低值或范围时,应以最低值作为规定含量进行分类。

(2)标准、技术条件或订单对钢的熔炼分析化学成分规定最高值时,应以最高值的0.7倍作为规定含量进行分类。

2.准或技术条件对钢规定的任一合金元素,按上述确定的每个合金元素规定含量的百分数,处在表1中所列界限值范围内时为低合金钢。

3.铬、铜、钼、镍四种元素,有其中两种、三种或四种元素同时规定在钢中时,对于低合金钢应同时考虑这些元素中每种元素的规定含量,所有这些元素的规定含量总和,应不大于规定的两种、三种或四种元素中每种元素最高界限值总和的70%这一原则也适用于铌、钛、钒、锆四种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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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0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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