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词条 编辑词条 低合金钢合金元素含量的规定界限值
创建时间:2008-12-04
低合金钢合金元素含量的规定界限值
根据国家标准GB/T13304《钢分类》第一部分“钢按化学成分分类”.低合金钢合金元素含量的规定界限值如表1示。
表1 金钢合金元素规定含量界限值
合金元素 |
合金元素规定 含量界限值.% |
合金元素 |
合金元素规定 含量界限值.% |
Cr |
0.30~<O.50 |
Si |
0.50~<0.90 |
Cu |
0.10~<0.50 |
Ti |
0.05~<0.13 |
Mn |
1.0~<1.40 |
V |
O.04~<0.12 |
Mo |
0.05~<0.10 |
Zr |
0.05~<0.12 |
Ni |
0.30~<0.50 |
La(每一 种元素) |
0.02~<0.05 |
Nb |
0.02~<O.06 |
1.金元素含量的确定
(1)标准、技术条件或订单对钢的熔炼纷析化学成分规定最低值或范围时,应以最低值作为规定含量进行分类。
(2)标准、技术条件或订单对钢的熔炼分析化学成分规定最高值时,应以最高值的0.7倍作为规定含量进行分类。
2.准或技术条件对钢规定的任一合金元素,按上述确定的每个合金元素规定含量的百分数,处在表1中所列界限值范围内时为低合金钢。
3.铬、铜、钼、镍四种元素,有其中两种、三种或四种元素同时规定在钢中时,对于低合金钢应同时考虑这些元素中每种元素的规定含量,所有这些元素的规定含量总和,应不大于规定的两种、三种或四种元素中每种元素最高界限值总和的70%这一原则也适用于铌、钛、钒、锆四种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