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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词条   编辑词条 YB13—1963《低合金结构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

创建时间:2008-12-04

YB13—1963《低合金结构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

这次修订将原标准的名称“低合金高强度钢”改为“低合金结构钢”。标准中的牌号及其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等技术要求基本上与原标准相同。

主要修订的内容如下:

由于标准中规定的硫、磷含量较高,各为0.050%,,为了满足汽车制造业的需要,将汽车大梁用冷冲压用钢的硫、磷含量规定为各不大于0.040%;

各牌号增加了铬、镍、铜(含铜钢除外)残余元素含量各不大于0.30%的规定;

对于焊接用钢,增加了“根据需方要求可进行焊接性能试验,作为参考条件。焊接试验方法由双方协议”的规定;

将原标准“一批转炉钢可以包括10个炉号(10吨容量以上的转炉为5个炉号)以下的同类钢号钢材,但不同炉号钢材的化学成分必须相近。同时在证明书中注明最高和最低的含量)”的组批规定,修改为”一批转炉钢可以包括不同炉号的钢材,但碳含量之差不得超过0.03%,锰含量之差不得超过0.15%。同时,一批不得多于6个炉号。批重不得犬于60吨”。

随着我国低合金钢生产和使用的发展,为了推广血用低合金钢,之后,在YB13—1963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的专用标准.如桥梁、船舶、锅炉和压力容器、汽车、钢筋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厂我国低合金钢的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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