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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词条   编辑词条 EN 10149/1-1995 冷成形用高屈服强度钢热轧扁平产品的交货条件

创建时间:2008-12-04

1 定义

如下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 EN 10020《钢级别的定义和分类》定义的合金优质钢和合金特殊钢。

2) EN 10079《钢产品的定义》定义的扁平产品(厚板、薄板、窄钢带、宽钢带和宽扁钢)。

3) EN 10052《钢铁产品热处理术语词汇》定义的热处理术语。

4) 细晶粒钢

按照EURONORM103《显微测定铁素体和奥氏体晶粒度》测定,具有铁素体晶粒度不小于6级的细晶粒组织的钢。

5) 热形变轧制

在使钢材具有某些性能的状态的某一温度范围进行最终变形的轧制工艺,这些性能是不能用热处理来达到或重现的。

该交货状态的代号为M。

注:①随后加热超过580℃可能降低强度值,如果需要超过℃应与供方协商。

②得到交货状态M的热形变轧制可包括提高冷却速率,进行或不进行回火(包括软化回火)的工艺,但不包括直接淬火和淬火加回火。

6) 正火轧制

在使钢材的状态相当于正火后得到的状态的某一•温度范围进行最终变形的轧制状态。

该交货状态的代号为N。

注:在一些国际出版物中,正火轧制和热形变轧制可能用“控制轧制(controlIed rolIing)”来表示。然而,根据产品不同的适用范围.还是应当将这两个术语区分开。

2 尺寸、重量和偏差

尺寸及偏差应符合有关欧洲标准和EURONORMS的规定,重量按密度7.85kg/dm3计算。

3 分类和牌号

分类

(1) 分类

应根据本欧洲标准第2部分和第3部分分类,其规定了钢的类别,按照EN 10020为合金优质钢或合金特殊钢。

(2) 级别

本欧洲标准的第2部分和第3部分规定的扁平产品的钢,根据室温最小规定屈服强度再细分为不同级别。

牌号

1) 对于本欧洲标准规定的钢的牌号,按照EN 10027-1《钢的牌号系统第1部分:钢名称的基本符号》和ECISS IC 10《钢的牌号系统——铜名称的附加符号》规定钢的名称;按照EN 10027-2《钢的牌号系统第2部分:数字编号》规定钢的材料号。

2) 牌号应包括本欧洲标准号(EN 10149-2或EN 10149-3)后面或者是钢的材料号,或者:

——符号S;

——表明规定的最小屈服强度,MPa;

——交货状态符号(M或N);

——大写字母C,表明该钢适用于冷成形。

例如:热形变轧制(M),结构钢(S),规定的室温最小屈服强度420MPa,适用于冷成形(C):

钢 EN 10149-2-1.0980或钢EN 10149-2-S420MC

4 技术要求

欧洲标准规定的钢应为镇静钢。钢应为细晶粒组织,含有氮结合元素,其数量足以与存在的氮相结合。

交货状态

(1)热形变轧制钢

欧洲标准第2部分规定的钢以热形变轧制状态交货。

(2)正火或正火轧制钢

欧洲标准第3部分规定的钢以正火或正火轧制状态交货。

表面防护除非订货时另有协议,产品一般以其轧制的表面交货。如果订货时同意,产品可以除氧化皮的表面交货。然而,需要考虑某些除氧化皮的工艺有可能改变冷成形性能。

除氧化皮的产品通常涂油交货。在此情况下,其两面应涂以中性的、非干性油的均匀涂层,并无外来杂质,以便在干燥的包装、运输、搬运和储存条件下,产品可在至少3个月内不腐蚀。

当除氧化皮的产品涂油交货时,油涂层用碱性溶液或其他溶剂应能清除。

除非另有协议,应由生产厂选择油的种类。如果要求运输或储存条件特殊防腐,需方应在订货时通知生产厂。

如果需方不要求表面涂油,应在订货时清楚地表明。

注:当产品以非涂油状态交货时,生产厂对锈蚀不负责任。此外,需方应注意在搬场、运输和使用时易造成擦伤。

5 化学成分

1) 熔炼分析化学成分应符合本欧洲标准第2部分和第3部分规定的值。

2) 本欧洲标准第2部分和第3部分规定的化学成分是允许的界限或范围,符合其要求个各类钢交货。

如果订货时同意,生产厂应通知需方哪种适合于所要求钢的级别的合金元素将有意地加入所交货的钢中。

3) 由于硫化物夹杂的形状对钢材的冷成形有影响,生产厂可决定加入某些元素来改变夹杂物的形状,或选择非常低的硫含量。

4) 当订货时规定,进行成品分析

成品分析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元素

熔炼分析规定界限%

成品分析允许偏差%

C

0.2

0.02

Mn

2.1

0.1

Si

0.6

0.05

P

0.025

0.005

S

0.02

0.002

Al

0.015

-0.005

Nb

0.09

0.01

V

0.2

0.02

Ti

0.22

0.01

Mo

0.5

0.05

B

0.005

0.001

6 内部缺陷

产品应无影响正常使用的内部缺陷。可在订货时协议进行超声波检验。

7 任选附加要求

1)应注明钢的生产工艺。

2)产品应清除氧化皮交货。

3)订货时生产厂应通知需方哪种适合于所要求钢的级别的台金元素将有意地加入所交货的钢中。

4)应进行成品分析,如进行分析,测定的元素和试样的数量。

5)应进行-20纵向试样冲击试验,并且最小冲击功应为40J。

6)产品适用于辊轧成形

7)本欧洲标准第2部分的S315MC、S355MC和S420MC及第3部分的所有牌号应适用于热浸镀锌。

8)允许焊补清理。

9)对于公称厚度不小于6mm的厚板,按照EURONORM160《厚度不小于6mm厚板的人工超声波检验》进行内部缺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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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15-11-04
创建者:罗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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