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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词条   编辑词条 光船租赁合同

创建时间:2008-08-02

光船租赁合同

什么是光船租赁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又称“光租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光船租赁合同是一种船舶租赁合同。

光船租赁的标准合同格式中,较为突出的是波罗的国际航运公会(BIMCO)制定的标准光船租赁合同(BARECON)(PDF文件下载)。BARECON有A、B两种格式,A格式用于一般的光船租赁,B格式用于通过抵押融资的新建船舶的租赁。A、B格式中均有船舶租购方面的规定,供当事人自由采用。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出租人交船的义务。

2、出租人的权利担保义务。

3、出租人不得抵押船舶的义务。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是收取租金。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承租人照料船舶的义务。

2、承租人不得转租的义务。

3、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是按照约定使用船舶。承租人通过其自己雇佣的船长、船员直接控制船舶。

光船租赁合同的特征

与定期租船合同相比,光船租赁合同具有下面的特征:

1、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租船的目的主要是经营船舶取得收益;而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租船的目的主要是完成一定的货物运输。

2、在光船租赁下,承租人占有船舶;而期租下,船舶则由出租人占有。

3、在光船租赁下,船用燃料、物料、给养等均由承租人提供,承租人除交付租金外,还要承担船舶的全部航行费用;而在期租下,船用燃料、物料、给养等均由出租人装备,承租人只支付租金并负担船舶的营运费用。

4、在光船租赁下,船长和船员均由承租人雇用;而在期租条件下,船长和船员均由出租人雇用。

5、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而定期租船合同则没有登记制度。

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

光船租赁合同通常订有以下条款:

船舶说明条款,包括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等内容;

交船与解约条款;

租期条款;

货物与航行区域条款;

船舶的使用与保养条款;

船舶的检查条款;

租金支付条款;

还船条款;

船舶抵押条款;

船舶保险条款;

合同的转让与船舶转租条款;

出租人和承租人权益的保护条款。

在光船租赁合同的基础上,承租双方可以订入租购条款,从而达成了船舶租购合同。租购条款通常包括船舶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船舶无债务担保、船舶文书交接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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