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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词条   编辑词条 耐火制品的堆放、保管和运输

创建时间:2008-08-02

耐火制品的堆放、保管和运输

耐火制品的堆放、取样、验收、保管和运输规则见GB 10325-88。

1.耐火制品的堆放

耐火制品的堆放应以保证质量、平稳安全、便于清点搬运、铲运、吊运和运输为目的。

耐火制品的堆放应按种类(粘土质、高铝质、硅质及镁质等)、用途(高炉砖、焦炉砖、流钢砖等)、砖号和等级分别进行堆放,并标明牌号、砖号、批号、日期及其他应记事项。

耐火制品的堆放方法:

1)标准砖、楔形砖、直角形砖(包括高炉砖、热风炉砖等)单重小于12kg的制品,用侧面排列法每层12块、16块或20块,每垛高度不得超过1.9m。

2)单重在12kg以上的直角形砖或特异形砖堆垛时,垛的式样和每层数量均须一致,高度不得超过1.8m。

3)流钢砖每层12块、16块、20块或32块,每垛高度不得超过1.8m。

4)漏斗砖堆放,大口朝下,小口朝上,重叠套放,高度不得超过1.2m。

5)中心砖、三通流钢砖每层块数排列均须一致,高度不得超过1.6m。

6)袖砖、铸管及其他圆管形砖堆成梯形,高度不得超过1.8m。

7)铸石砖必须竖放,堆成梯形,每垛为500~1000块,高度不得超过1.5m。

8)塞头砖必须竖放,每垛为250~1000块,每层之间用木板隔开,高度不得超过1.6m,亦可堆成梯形,可不用木板隔垫,高度不得超过1m。

9)由箱或板包装的耐火制品,箱或板叠放时,最高不得超过4.8m。

10)每一批内、每一砖号、只允许有一个不完整的砖垛。

2.耐火制品的保管和运输

耐火制品的保管:

1)耐火制品均应存放在仓库内,不让雨淋水浸。

2)耐火纤维等有包装要求的耐火制品应包装完毕后存放在仓库内。

3)不烧耐火制品应按其使用要求存放于有专门设施(防潮、保温)的仓库内。

耐火制品的运输:

1)耐火制品在运输装卸时,均应轻拿轻放,紧密排列,避免碰撞损坏。不同种类、不同砖号的制品应标志清楚,不能混杂。

2)装运耐火制品的车、船必须清扫干净,必须有防雨设备,必须不受雨淋水浸。

3)制品出厂应附质量合格证书,载明产品名称、牌号、检验结果,并附发货清单(砖号、数量以及发货日期、车厢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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