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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词条   编辑词条 厂矿火灾

创建时间:2008-08-02

厂矿火灾 (fire in factory and mine)

在工厂和矿山范围内失火造成的灾害。工厂火灾可造成厂房和设备的损失,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矿山火灾除损失有用矿物,并造成设备损失外,恢复生产需要大量费用,以及因开采停顿产量下降等造成间接损失。矿山的自燃火灾即使扑灭了,管理不善还可能复燃,形成新的矿山火灾,因而要采取有效措施防火。

工厂火灾按发火原因可分为由违章引起的火灾和由自燃、雷击引起的火灾两类。由于思想麻痹,缺乏防火知识,或者不遵守防火安全规章制度而引起。这类火灾占有很大比重,主要由以下几种原因造成。(1)吸烟不慎。将未熄灭的烟或火柴梗扔在可燃物或易燃物中,或者被风刮到易燃物中。(2)电焊。电焊或切割时,迸出大量火星或熔渣,如离易燃物很近,又无遮挡等保护措施,而引燃可燃物;在施工或检修管道设备时,焊接火星从孔洞、隙缝掉到下层可燃物或易燃物上;在检修油罐、气罐时,罐内剩余的气体或蒸气未排除干净,达到爆炸浓度时,引起爆炸火灾。(3)机器摩擦。机器运行过程中,由于没有按时加油润滑,或者没有清除附在机器上的杂质、废物,而使机器发热,引起附着物燃烧或冒出火星,引燃附近可燃物。(4)熬炼。明火熔化沥青,因温度过高,超过沥青燃点;沥青含有水分,高温时溢出,接触明火。(5)违反安全制度。在有易燃易爆物的车间内动用明火,使用金属工具开启、敲击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容器、器皿,将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在一起,都易引起爆炸火灾。用汽油擦洗机器或仪表的零配件时抽烟,将带火烟灰掉人油盆。(6)电气设备安装不合理。在有易燃易爆物的车间内使用非防爆型的电动机、灯具、开关等设备,爆炸起火;电机超负荷运转,工作电流超过额定电流,导致线圈过热,烧毁电机而引起附近可燃物燃烧;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的场所,电机未密闭,致使绝缘材料腐蚀,形成短路。(7)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如在配电线路上接临时电线,使线路超负荷,热量增大,导致绝缘材料损坏或燃烧;电热器使用多次修理过的电阻丝,由于长度减少,电阻降低,线路超负荷。(8)电气设备陈旧老化或受到损坏。如使用多年的配电线路绝缘陈旧破损,引起短路;电气设备的导线之间或导线与闸刀开关、保险装置、仪表及其他电动工具的衔接点连接不牢,接触电阻过大。(9)照明灯具使用不当。如功率较大的灯或荧光高压汞灯距可燃易燃物太近,使其烤着。(10)静电放电。如易燃、可燃液体在塑料管中流动时,由于摩擦产生静电火花,引起燃烧爆炸;从油罐上部注送汽油、航空煤油等易燃液体时,受到冲击搅动,油面静电积聚,产生火花;抽送易燃液体流速过大,无导除静电设施或导除静电设施不佳,致使大量静电电荷积聚,产生火花;悬浮的粉尘在管道内流速过快,由于导除静电装置不良,引起起火或爆燃等。

由于自燃和雷击引起的火灾主要有以下几种。(1)自燃。在没有明火的情况下,物质氧化或受外界温度、湿度的影响,自行发热和蓄热,逐渐达到自燃点而引起的燃烧。自燃物质按自燃难易程度和危险性大小分为两类。一类本身会自燃,如新烧的木炭、褐煤、泥煤等,另一类是与其他物质接触时能自燃的物质,如钾、钠、钙等与水接触时,甲醇、乙醇、甘油等与硝酸接触时,都能引起自燃。(2)雷击。一般有三种:雷电直接击在建筑物上或雷击引起跨步电压和接触电压升高;雷电的二次作用,即雷电流产生的静电感应和电磁感应;沿着电气线路或金属管道,传入建筑物内部,产生高电位。

根据生产过程中所处理物质的特性,工业企业的火灾危险性可分为五类。

甲类:(1)闪点低于28℃的易燃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易燃气体;(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水蒸气的作用,产生可燃气体并能引起燃烧和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压力容器内的物质,本身温度超过自燃点的。

乙类:(1)闪点高于28℃或低于60℃的易燃、可燃液体;(2)爆炸下限大于10%的可燃气体;(3)助燃气体和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生产中排出浮游状态的可燃纤维或粉尘,并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者。

丙类:(1)闪点高于60℃的可燃液体;(2)可燃固体。

丁类:(1)加工非燃烧物质的过程中,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产生辐射热、火花或火焰;(2)用气体、液体、固体作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的各种生产过程;(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过程。

戊类: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过程。

根据火灾危险性不同,工业贮存物品可分为五类。

甲类:(1)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会产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2)常温下受到水或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3)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4)闪点低于28℃的易燃液体;(5)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气体,以及受到水或水蒸气的作用,能形成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气体的固体物质;(6)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物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乙类:(1)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2)闪点高于28℃或低于60℃的易燃可燃液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助燃气体;(5)爆炸下限大于10%的可燃气体;(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危险品。

丙类:(1)闪点高于60℃的可燃液体;(2)可燃固体。

丁类:难以燃烧的物品。

戊类:非燃烧的物品。

矿山火灾分为地面火灾和矿内火灾(井下火灾)。地面火灾指发生在厂房、仓库以及其他建筑物和设施的火灾;矿内火灾指发生在井下巷道、采场和采空区等处的火灾。井口附近地面火灾的火焰或气体随同风流进入井下而威胁矿井生产和工人安全的,也称为矿内火灾。矿内火灾与地面火灾不同,一般是在有限空间发生,因此,通常无显著火焰,但却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其燃烧过程较为缓慢,特别是发生在采空区内的火灾,很难察觉,有时对已经发生的火灾也不容易找到火源,加上井下空间条件的限制,使扑灭火焰更困难。因此,矿内火灾可能延续相当长的时间。

矿山火灾按其发生的诱导原因,又可分为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外因火灾指外界热源引起燃烧而酿成的火灾;内因火灾指某些可燃物质在一定条件下由自燃物转为自燃的火灾。无论外因火灾或内因火灾,都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热源、可燃物存在和一定量的空气,三者缺一,火灾就不能发生。外因火灾主要是违反消防条例而引起的。在井下是由于违章焊接、电气短路以及照明和电气设备管理不善等,引起支架或其他可燃物燃烧造成的。

火灾危害很大,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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