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词条 编辑词条 放射性
创建时间:2008-08-02
放射性(radioactivity)
引起水环境放射性污染的物质属性。产生于废水中的镭、钍、铀等放射性元素及钾等元素的放射性同位素。冶金工业中的放射性废水主要来源于含钍和铀矿石的开采和冶炼过程,某些矿山的排水中也含有微量的放射性物质。废水中的放射性污染物不断放出α、β和γ射线,在较大辐射剂量下会对人的组织和器官产生危害作用。对于排放的低水平放射性废水,可通过水生物的富集作用而浓集于体内,再通过食物链而危害人体。
中国规定:生活饮用水中的总α放射性不超过0.1Bq/L,总β放射性不超过1.0Bq/L;《辐射防护规定》中规定低浓度废水排放应使关键人群组年有效剂量当量不超过1mSv(0.1rem),含半衰期大于30a的放射性核素的废液,严禁向封闭式湖泊排放。
低浓度放射性废水的处理方法有化学沉淀、混凝沉淀、离子交换等方法。常用的沉淀剂有铁盐、铝盐、石灰、碳酸钠、磷酸盐、高锰酸盐等,沉淀的污泥密闭堆存,让其自然衰变。放射性核素在水中多以阳离子形态存在,可用阳离子交换柱将其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