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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词条   编辑词条 职业性皮炎

创建时间:2008-08-02

职业性皮炎 (occupational dermatitis)

在生产劳动或作业环境中,直接或间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急、慢性皮肤炎症性改变。约占职业性皮肤病的75%~90%以上。

临床类型   由于接触有害物质不同,一般可分为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放射性皮炎四种。

接触性皮炎   在劳动或作业环境中直接或间接接触具有刺激性和(或)致敏作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急、慢性炎症。分两类:(1)职业性刺激性接触性皮炎。急性皮炎呈红斑、水肿、丘疹,或在水肿性红斑基础上密布丘疹、水疱或大疱,疱破后呈现糜烂、渗液、结痂,自觉灼痛或瘙痒。慢性改变者呈现不同程度浸润、增厚、脱屑或皱裂。(2)职业性变应(过敏)性接触性皮炎。皮损表现与刺激性接触性皮炎相似,但大疱少见,常呈湿疹样表现。自觉瘙痒。初次接触致敏物不发病,一般情况下从接触至致敏约需5~14d或更长些,致敏后再接触常在24h内发病。反应程度与致敏物的强度和个体素质有关。

职业性光敏性皮炎   在生产劳动中接触光敏物质(如煤焦沥青、氯丙嗪及其中间体、苯绕恩酮等),并受到日光照射而引起的皮肤炎症性反应。分两类:(1)职业性光毒性皮炎。皮损呈局限性片状红斑,有烧灼感或疼痛。严重时可出现水肿和水疱或伴有结膜炎及全身症状,如头痛、头昏、乏力、口渴、恶心等。脱离接触光敏物质或避免日光照射后,皮炎消退较快,局部可留有不同程度的色素沉着。(2)职业性光变应(过敏)性皮炎。皮损为水肿性红斑,边缘不清楚,上有小丘疹或水疱。有不同程度的瘙痒。发病前有职业性光敏物质接触史,并受到日光照射。接触光敏物质和日晒后5~14d或更久发病,一般在接触后24h发病。病程迁延,在脱离接触后,一般需两周左右治愈,有时持续数月,愈后一般无明显色素沉着。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   在劳动中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如电焊器、碳精灯、水银石英灯等引起的皮肤急性炎症。其反应程度,视光线强弱、照射时间长短而定。轻者表现为界限清楚的水肿红斑,有灼热及刺痛感;重者除上述症状外,可发生水疱或大疱,甚至表皮坏死,疼痛剧烈。本病常伴有电光性眼炎。多于照射后数小时发病。皮损发生在面、手背和前臂等暴露部位。

放射性皮炎   急性放射性皮炎是指局部短时问内受到大剂量照射所致。受照剂量大于5~10Gy(500~1000rad)时,可出现脱毛、红斑、水疱、溃疡和坏死等局部皮肤改变。慢性放射性皮炎,常见于长期受到超容许剂量标准照射的职业工作人员,如长期从事X射线下整骨的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可出现粗糙、皲裂、角化过度、疣状突起等,进而可有长期不愈的溃疡。

诊断原则   根据职业接触史、发病部位、临床表现及动态观察,参考作业环境调查、同工种发病情况。必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进行综合分析,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皮炎。

治疗原则   及时清除皮肤上存留的致病物。酌情暂时避免接触或永久脱离致病物及其它促使病情加剧因素。按一般急、慢性皮炎治疗方法对症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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