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词条 编辑词条 振动评价标准
振动评价标准 (criteria for vibration assessmen)
为保护人体免受振动的危害与获得适宜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或国家权力机构建议或颁布的关于限制振动的技术标准与法规。
振动对人的影响主要决定于振动的强度,振动的强度一般常用加速度有效值来计量。人在身体直立时能忍受(不受伤害)向上的加速度为重力加速度(g=9.8m/s2)的18倍,向下为13g,横向则为50g以上;如果加速度值超过这一数值,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荐了按加速度衡量的全身振动评价标准《人承受全身振动评价指南》(ISO2631-1978)及其修改件(ISO2631/AL-1982)(见图)。这个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系统和同振动操作有关的环境。图中诸曲线的参数是振动暴露时间(一天内允许累计暴露时间),适用于人体受垂直振动时的评价(包括站立与坐在椅子上受到上下方向的振动),如果承受的是水平方向的振动,各曲线则都降低一定的分贝数(将纵坐标的标度都除以2 1/2)。图中横坐标有上、下两个标度,下方标度的频率值适用于单一频率振动,上方的适用于无规振动。纵坐标上标出的值,对单频振动来说,是加速度的振幅(峰值);对无规振动则是倍频带测出的有效值乘以21/2。图中“极限标准”相当于振动达到的危险阈;“疲劳标准”指超过这个振动强度对人会产生生理性疲劳,并影响到人的注意力和工作效率;“不舒适标准”指振动在这个标准以下,人们对振动不会产生太大的反感。
ISO也曾于1979年、1982年两次提出了局部振动的评价标准,但争议较大。中国于1988年颁布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卫生部于1989年制定出《局部振动卫生标准(草案)》。冶金部于l992年颁发了冶金企业局部振动的分级管理标准,并在《冶金企业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则》(《噪声与振动作业管理细则》)中仔细地规定了对工人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