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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词条   编辑词条 劳动能力鉴定

创建时间:2008-08-02

劳动能力鉴定   (assessment  of  labor  ability)

根据伤病者医疗终结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对其劳动能力损失程度进行分级的过程。

中国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63年卫生部颁布《矽肺X线诊断标准》以后,为给I期矽肺病人确定工伤芍保待遇等级,各地才陆续开展的。当时只提出了矽肺病人肺部代偿功能甲、乙、丙,未规定统一的判定标准和检测项目。职业中毒等其它职业病人的劳动能力鉴定,国家也无统一规定。1987年冶金工业部鞍山钢铁公司、本溪钢铁公司、武汉钢铁公司及重庆钢铁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协作研制了《冶金工业尘肺病人劳动能力分级标准》,曾在冶金工业企业内部试行。

1992年3月,劳动部、卫生部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颁发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后,才有全国统一的有关职业病人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该标准规定,适用于经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后,经医疗单位确定医疗终结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标准中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患者,统一依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将工伤与职业病伤残造成的失能情况分为十级。从而使各类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有了标准依据。在该标准的附录l《职业病内科疾患致残分级判定基准(补充件)》中,规定了呼吸功能损害的诊断及分级基准,并列出了“肺功能损伤分级”标准。由于尘肺病在中国职业病人中人数最多,特将肺功能损伤分级标准表列出(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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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0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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