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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词条   编辑词条 慢性放射病

创建时间:2008-08-02

慢性放射病   (chronic  radiation  disease)

人体在较长时间内持续或间断接受超过容许剂量标准的电离辐射的照射,当累积剂量超过一定范围时发生的全身性慢性疾病。

临床表现  接触射线工作后经过一定时间出现疲乏无力、头晕头痛、记忆力不佳、睡眠不好、食欲减退、心悸、多汗等神经衰弱症候群。病情进一步发展可出现牙龈出血和皮肤、粘膜出血点等症状。化验检查会查出末梢血白细胞总数减少至4×109/L以下,可伴有中性粒细胞和淋巴细胞相对增多以及血小板减少至80×109/L以下。根据l艋床表现轻、重程度分为Ⅰ、Ⅱ两度。

分度及处理原则

(1)Ⅰ度。有明确的长期连续或间断超最大容许剂量当量全身照射史。排除引起上述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的其他疾患。有相应的自觉症状,白细胞减少或增多持续半年以上,可伴有分类异常;或血小板轻度减低;或血红细胞系统改变;或血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淋巴细胞微核率显著增高;骨髓增生或轻度异常;生殖、内分泌系统和物质代谢有轻度变化。若脱离射线或改善工作条件,治疗效果好,恢复较快。暂时脱离射线工作,积极治疗。半年后全面复查一次,恢复后继续观察半年,在加强防护的情况下,逐渐参加射线工作,并撤销慢性放射病l度的诊断。

(2)Ⅱ度。有长期慢性照射史并排除引起上述临床表现的其他疾患。有较严重或顽固的自觉症状,血红蛋白、白细胞、血小板有二项或三项稳定减少,或白细胞稳定减少在3×109/L。以下,骨髓增生低下,可有出血倾向,生殖、内分泌功能、物质代谢等方面有明显改变。脱离射线后恢复缓慢。调离射线工作,积极治疗。出院后一年复查,若有恢复可参加一些非放射性工作。半年至一年全面复查。恢复后撤销慢性放射病Ⅱ度的诊断。

诊断标准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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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0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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