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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词条   编辑词条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创建时间:2008-08-02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system of environmantal impact assessment)

在项目建设前期,人们在运用科学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判明该项建设活动可能对所在地周围的大气、水体、土壤和生物等环境影响必须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它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必须执行的制度之一,在建设项目的选址、制订环境对策和标准方面,具有决策作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于20世纪70年代在一些工业发达国家相继发展成为必须遵守的一项制度。中国在1986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基本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一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地点规模、产品和主要工艺、原燃料和用水量及其来源、“三废”排放量和综合利用设施方案、职工数和生活区布局等。(2)周围地区环境状况。包括地理位置,地形、地质、江河、水文、气象情况,风景名胜、政治、文化设施,现有工矿企业和居住区分布,以及大气、水体、土壤质量。(3)对周围地区环境影响。包括各种污染物的最终排放量,对大气、水体、土壤、生物、气象等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及其防治措施,噪声、振动的影响及其防治措施,绿化措施,环境保护设施和投资等。(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可行性技术经济评价论证意见。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统一颁发“评价证书”。评价证书分“综合评价证书”,即能独立完成报告书内容的综合评价任务;“专项评价证书”,即能独立完成某一项或几项评价任务。评价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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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0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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