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词条 编辑词条 GB15386空冷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
GB15386空冷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
空冷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
总则与适用范围
1.1总则
为了加强对空冷式换热器(以下简称“空冷器”)及翅片管生产的质量监督,确保空冷器和翅片管的产品质量,根据国家标准GB15386《空冷式换热器》,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空冷器制造厂、组装厂和相应的翅片管专业生产厂,上述企业应按本《办法》取得相应的安全注册证。
1.2.1空冷器制造厂
系指具备空冷器管束生产手段且能生产翅片管的企业。
1.2.2空冷器组装厂
系指不具备翅片管生产手段,仅依靠外购翅片管组装空冷器产品的企业。
1.2.3翅片管专业生产厂
系指为空冷器生产翅片管的企业。
1.3申证单元
分空冷器申证单元和翅片管申证单元。
1.3.1空冷器申证单元
空冷器安全注册产品申证单元按空冷器管束设计压力划分,高级别涵盖低级别。
注册级别 |
A1 |
A2 |
A3 |
设计压力 P (MPa) |
0.1<P≤4.0 |
4.0<P≤10.0 |
10.0<P≤35.0 |
1.3.2翅片管申证单元
翅片管申证单元按翅片管的型式划分。
注册类别 |
翅片管型式 |
Ⅰ类 |
缠绕型翅片管(包括L型、LL型、KL型、G型) |
Ⅱ类 |
双金属轧制型翅片管(DR型) |
注册程序
空冷器产品安全注册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测试、审查、批准和发证。
2.1申请
2.1.1申请产品安全注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b.企业的申证产品应满足国家标准GB15386《空冷式换热器》的要求;
c.申证产品应具备有效的图样和技术文件;
d.企业应具备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附件一);
e.企业应拥有适应空冷器及翅片管生产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附件一);
f.企业应具备能够保证其申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测试手段及场地等(附件二)。
2.1.2凡符合2.1.1规定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向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容标委”)提交申请书。
2.1.3已经按本《办法》取得产品安全注册证的企业,申请增加申证单元时,也应向“容标委”提交申请书,在产品安全注册证书的有效期内,重点审查与新增申证单元有关的部分,但安全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保持不变。
2.2受理
2.2.1自收到企业的申请书之日起30日以内,“容标委”按本《办法》完成初审并做出是否受理的批复,同时通知申请企业和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热设备分委员会(以下简称“换热分委”),逾期则视同受理。
2.2.2受理批复下达后,申请企业应完成自查报告并提交“换热分委”,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企业概况;
b.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状况;
c.有关标准的执行情况;
d.申证单元所包含的产品系列;
e.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2.2.3“换热分委”自收到申请企业自查报告之日起一般应在6个月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审查工作。由于申请企业自身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审查的,受理批复自行失效。
2.3审查
审查包括产品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和生产条件审查三部分。
2.3.1产品测试
2.3.1.1产品抽样
a.抽样由“换热分委”认可的检测单位负责,抽样采用随机方式进行,从企业申报的属于同一申证单元的所有合格产品中进行抽样;
b.抽取的样品应当场加封,贴上审查封条;
c.样机的启封由抽样单位负责,启封时应核对封样单、封条、样机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2.3.1.2检测
a.检测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样机(或样品)的检测工作,并提交检测报告;
b.检测项目按申请书中的规定逐项进行。
2.3.2审查内容:
a.听取申请企业的自查报告;
b.审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状况,近年来用户反馈意见和处理情况;对已取得ISO9000系列认证的企业,重点检查其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
c.审查必要的生产手段和技术装备情况。
2.3.3审查时间
每个申证单元为2天,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加1天。
2.3.4审查意见
审查组在完成审查后,应根据审查内容和申证单元样机(或样品)的检测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暂不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
a.具备条件:
申请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满足本《办法》附件一的要求;
申请企业具备本《办法》附件二规定的基本条件;
产品抽样检测结果合格。
b.基本具备条件:
申请企业基本满足a条的要求,但存在经短期整改后可以解决的一般性问题。
c.暂不具备条件:
申请企业基本满足a条的要求,但存在经短期整改后可以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应进行复查。
d.不具备条件:
产品抽样检测结果或质量保证体系或生产条件存在严重问题。
2.3.5审查意见处理
2.3.5.1审查意见为具备条件的,提交“换热分委”。
2.3.5.2审查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企业应根据审查组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审查组应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或核查)确认,整改合格的,按2.3.5.1条处理;整改不合格的,按暂不具备条件处理。
2.3.5.3审查意见为暂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企业应根据审查组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在认可企业整改报告并接受复查申请的前提下,审查组应在审查后的六个月内对申请企业进行一次复查。
a.复查意见为具备条件的,按2.3.5.1条处理;
b.复查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应按2.3.5.2条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的,按2.3.5.1条处理;若整改仍不合格,则按2.3.5.4条处理;
c.复查意见为不具备条件或仍为暂不具备条件的,按2.3.5.4条处理。
2.3.5.4审(复)查意见为不具备条件的,提交“换热分委”。
2.3.5.5整改基本要求
整改企业应根据审查组提出的具体要求,对每一个不合格项进行整改,逐项填写“空冷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整改项目分析处理单”,并附相应的鉴证件及整改报告一起提交审查组。整改报告应对整改项目、整改措施和实施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
2.3.5.6复查基本要求
复查企业除应按2.3.5.5的要求提交整改报告以外,还应提交复查申请。审查组在复查时,重点复查与整改项目有关的内容。
2.3.5.7在审(复)查期间,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或整改报告与事实不符,一律按不具备条件处理。
2.4评审结论
2.4.1“换热分委”应根据审查组提交的产品检测报告和审(复)查意见,经审查确认后做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a.评审结论为合格的,上报“容标委”批准。
b.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上报“容标委”批准,同时将评审结论通知该企业。
2.4.2若“换热分委”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则应调查核实后再做出评审结论。
2.4.3在申证期间,若企业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重大事故,“换热分委”应暂缓做出评审结论。
2.4.4若“容标委”对评审结论有异议,则应调查核实后再行处理。
2.5批准
“容标委”应对“换热分委”提交的评审结论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查批准。对于合格的企业发证;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容标委”在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单元)的产品安全注册申请。
2.6发证
2.6.1“容标委”对审批合格的申请企业颁发《空冷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证》(一式五份,格式见附件三,以下简称《安全注册证》)。
2.6.2《安全注册证》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企业持《安全注册证》正本,四份副本分别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省(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容标委”和“换热分委”备案。
2.6.3已取得《安全注册证》的企业在申请单元增项时,仍按本章的有关规定重点审查与该申证单元有关的项目。获得批准的企业应将原《安全注册证》交还“容标委”后再领取新证。
2.6.4《安全注册证》有效期为五年。
换证
3.1换证申请
企业应在《安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三至六个月,向“容标委”提交更换安全注册证的申请报告,“容标委”需对企业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通知“换热分委”在三个月内对企业进行换证审查。
3.2换证基本要求
企业应对持证期间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五年来企业生产条件(人员、设备等)的变动情况;
b.五年来产品质量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
c.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状况;
d.标准规范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3.3换证审查
根据本《办法》注册程序中的有关规定,审查组应对产品进行检测,并着重审查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向“换热分委”提交审查意见。
3.4换证批准
“换热分委”根据样机(或样品)检测结果和审查意见做出评审结论后,对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上报“容标委”,并按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审批、备案手续,换发《安全注册证书》;对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按本《办法》2.4的相应条款处理。
3.5延期申请
对于逾期不提出更换《安全注册证》申请或换证审查未通过的企业,其《安全注册证》自行失效,并予以公布;
企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安全注册证》的使用期限时,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容标委”提出申请,但批准的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监督管理
4.1持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对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企业,采用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重点选择经过整改的企业及用户反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着重考察其产品质量和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状况,复查和抽查工作将由“容标委”制定计划并由“换热分委”组织实施。
4.1.1定期复查:
根据复查计划,对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企业进行产品检测和审查。
4.1.2不定期抽查
根据整个行业产品质量状况和用户反馈意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企业随时进行抽查。
4.1.3定期复查与不定期抽查在证书有效期内一般不得少于一次,但不得超过三次,且同一年内不得进行两次。对产品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企业,则不受此限制。
4.1.4在定期复查与不定期抽查期间,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经抽查过的企业,同年度内不再重复检查。
4.2安全注册证的监督管理
4.2.1暂停
对已经取得《安全注册证》的企业,因定期复查或不定期抽查不合格需进行整顿时,在整顿期间其安全注册证暂停使用,整顿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企业应在整顿期内向“容标委”提出整顿复查申请,经复查合格后允许其继续使用《安全注册证》。
4.2.2注销
对于取得《安全注册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者,应注销其安全注册证,并予以公布。
a.经监督检查,产品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限期整顿后仍不合格者;
b.将产品安全注册证和产品铭牌转让其它企业使用者;
c.企业生产方向改变,申证单元产品停产或转厂生产者;
d.弄虚作假者。
4.3审查和评审的监督管理
审查组成员一般由三至五人构成且持证上岗。在产品安全注册审查期间,审查组成员应严格遵守纪律,保守企业技术秘密,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审查组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提出不正当要求,自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检测单位应保证检测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并对检测结果负法律责任。
评审机构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并对评审结论承担责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和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安全注册工作具有领导和监督的职能,企业有权利对审查组成员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举报。
异议申诉
企业如对产品检测结果或审查意见或评审结论持不同意见,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容标委”提出申诉。
附件一:
一、空冷器及翅片管生产质量保证手册的基本要求
为保证空冷器及翅片管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正常有效地运行,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机构。质量控制系统、每个控制环节和控制点应有负责人和责任人员;各质量控制环节负责人一般不得相互兼任,每个质量控制岗位均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各质量控制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以保证与企业产品有关的标准和法规得到贯彻执行。质量保证手册是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的重要文件,其内容应包括:
1.企业宗旨、企业主要领导人的质量责任
2.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原则及依据
3.组织机构及各级机构人员职、责、权
4.质量控制系统、控制环节、控制点及其质量控制程序示意图表
5.遵循的法规和标准目录(按照目录备有原文可查)
6.质量文件和记录
7.人员培训与考核
8.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
9.其他应予控制的工作内容
二、空冷器制造厂、组装厂质量保证体系人员条件
1.具备申请A3级空冷器产品安全注册证条件的企业,其质量保证体系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应由本企业从事空冷器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具有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b.具有化工机械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c.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空冷器质量管理工作四年以上;
2.具备申请A1、A2级空冷器产品安全注册证条件的企业,其质量保证体系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应由本企业从事空冷器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具有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以上;
b.具有化工机械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四年以上;
c.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空冷器质量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3.工艺、焊接和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的负责人,应由本企业符合专业要求(或不符合专业要求但已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其它质量控制系统的负责人应由助工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4.空冷器制造厂的质保机构人员除应满足上述三条要求外,还应满足翅片管生产企业质保机构人员的要求。
三、空冷器制造厂、组装厂的技术人员条件
空冷器生产企业应具有适应空冷器生产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在从事空冷器生产的员工总数中,各级别空冷器产品安全注册证的企业,其技术人员(指具有技术员及其以上职称的人员,下同)应占有一定比例,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技术人员
a.具备申请A3级空冷器产品安全注册证条件的企业,其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且不少于10人;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大专或以上学历的化工机械和焊接专业人员各两名;
b.具备申请A1、A2级空冷器产品安全注册证条件的企业,其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且不少于6人;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大专或以上学历的化工机械和焊接专业人员各一名;
c.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应由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射线检测Ⅱ级或超声检测Ⅱ级以上资格的人员担任;
2.专业人员
(1)承担空冷器受压元件焊接工作的焊工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资格证书;承担空冷器非受压元件焊接工作的焊工也应具有相应的焊工资格证书。
持证焊工人数与考试合格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
a.具备申请A3级空冷器产品安全注册证条件的企业,持证焊工人数不得少于12名,其中具有自动焊合格项的焊工不得少于3名,具有气体保护焊合格项的焊工不得少于3名;
b.具备申请A1、A2级空冷器产品安全注册证条件的企业,持证焊工人数不得少于8名,其中具有自动焊合格项的焊工不得少于2名,具有气体保护焊合格项的焊工不得少于2名;
(2)无损检测人员的数量和持证项目应符合“空冷器生产企业无损检测人员数量表”的规定。
(3)具有适应空冷器检验、试验需要的检验人员和理化性能试验员;从事理化检验的人员应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对委托检验项目,检验人员也应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
空冷器生产企业无损检测人员数量表
检测方法 |
射线检 测(RT) |
超声检 测(UT) |
磁粉检 测(MT) |
渗透检 测(PT) |
人员数 不少于 (人数) |
||
级 别 |
Ⅲ |
Ⅱ |
Ⅲ |
Ⅱ |
Ⅱ |
Ⅱ |
|
持证人数 |
|||||||
安全注册证级别 |
|||||||
A3级 |
1 |
2 |
1 |
2 |
2 |
2 |
4 |
A1、A2级 |
|
2 |
|
2 |
2 |
2 |
3 |
四.翅片管生产厂质量保证机构人员条件
申请翅片管产品安全注册证的企业,其质量保证体系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应由本企业从事翅片管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具有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以上;
b.具有机械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c.具有理工科(非机械)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翅片管质量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d.具有理工科(非机械)中专学历,并从事翅片管质量管理工作四年以上;
e.工艺质量控制系统的负责人,应由本企业符合专业要求(或不符合专业要求但已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其它质量控制系统的负责人也应由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翅片管生产厂质量保证机构人员要求最低条件
质量保证机构人员类别
质量保证机构人员类别 |
工 艺 |
材 料 |
理 化 |
检 验 |
计 量 |
人员数 不少于 (人数) |
人员最低数(不含法人 代表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
1 |
1 |
1 |
1 |
1 |
3 |
附件二:
一.空冷器制造厂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空冷器制造厂应具有适合申证单元产品生产所必需的厂房、加工成形设备、焊接设备、管束装配设备、无损检测设备、起重设备、工艺装备、计量与检验设备及场地等,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500平方米。应具有半成品、成品存放区,并应有明显标识。应具有生产申证单元产品所需的材料库、焊材库、射线透照室和暗室以及试压场地和组装场地,起重能力应能满足空冷器生产的要求,生产及检验设备应有完好标识和专管人标识。`
2.应满足翅片管生产厂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并应同时申请相应的翅片管产品安全注册证。
3.具备与空冷器申证单元生产相适应的焊接设备,至少应具有一台用于管箱焊接的自动焊机。
4.具备申证单元产品生产所需的管束装配设备。申请A1级空冷器产品安全注册证的企业应具备胀管设备,申请A2级和A3级空冷器产品安全注册证的企业应具备胀管设备和深孔焊接设备。
5.具备适应申证单元产品生产要求的无损检测设备。对A3级产品的射线检测(RT)和超声检测(UT)可外协,但被委托方的人员应具有Ⅲ级探伤资质。
6.从事理化检验人员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对委托检验项目,被委托方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
7.应具备符合申证单元产品要求的压力试验设备。
8.若翅片管超出本厂加工手段需外购时,翅片管检验的比例应高于国家标准GB15386《空冷式换热器》的要求,数量至少应增加20%,且提供翅片管的企业应持有相应的产品安全注册证。
二.空冷器组装厂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空冷器组装厂应具有适合申证单元产品生产所必需的厂房、加工成形设备、焊接设备、管束装配设备、无损检测设备、起重设备、工艺装备、计量与检验设备及场地等,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应具有半成品、成品存放区,并应有明显标识。应具有生产申证单元产品所需的材料库、焊材库、射线透照室和暗室以及试压场地和组装场地,起重能力应能满足空冷器生产的要求,生产及检验设备应有完好标识和专管人标识。`
2.提供翅片管的企业应已经取得了相应的产品安全注册证。
3.具备与空冷器申证单元生产相适应的焊接设备,至少应具有一台用于管箱焊接的自动焊机。
4.具备申证单元产品生产所需的管束装配设备。申请A1级空冷器产品安全注册证的企业应具备胀管设备,申请A2级和A3级空冷器产品安全注册证的企业应具备胀管设备和深孔焊接设备。
5.具备适应申证单元产品生产要求的无损检测设备。对A3级产品的射线检测(RT)和超声检测(UT)可外协,但被委托方的人员应具有Ⅲ级探伤资质。
6.从事理化检验人员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对委托检验项目,被委托方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
7.应具备符合申证单元产品要求的压力试验设备。
8.若翅片管超出本厂加工手段需外购时,翅片管检验的比例应高于国家标准GB15386《空冷式换热器》的要求,数量至少应增加20%,且提供翅片管的企业应持有相应的产品安全注册证。
二.空冷器翅片管生产厂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空冷器翅片管生产厂应具有适合申证单元产品生产所需的厂房、翅片管生产设备、检验手段与场地等,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厂房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应具有材料库,半成品、成品存放区,并应有明显标志;起重能力应能满足申证产品生产的要求。
2.应具备与申证单元相适应的翅片管加工设备。
3.应具备与申证单元相适应的切割设备和校直设备。
4.应具备与申证单元相适应的检验设备。
5.应具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基管压力试验设备。
6.空冷器翅片管生产厂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传热性能实验室,检验人员应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对于无传热性能实验室的翅片管生产厂,可以委托检测,但被委托方应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
附件三:
空冷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证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审查,你单位生产的以下级(类)别的符合《空冷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
注册级(类)别 |
范 围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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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注册,特发此证。
审批机构备案机构
签字签字
发证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有效期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安全注册证书编号方法
KL———XXX———XXXX
安全注册证发证年份,四位数
安全注册证顺序号,三位数
空冷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证代号
附件四:
一.空冷器产品安全注册审查组成员条件
1.具有中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能够正确理解和使用国家标准及本《办法》;
3.熟悉行业工作,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组织能力;
4.作风正派、原则性强。
二.空冷器产品安全注册审查组成员义务和职责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国家标准和本《办法》进行审查;
2.尊重客观事实,如实记录被审查方的现状,不得提示其改变现状;
3.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和审查报告,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
4.自觉为被审查方的技术保密;
5.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的监督。
三.空冷器产品安全注册审查组成员纪律
1.保守企业秘密,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2.不得索取和接受正常收费之外的任何咨询费用和物品;
3.严格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审查期间不得给企业造成额外的费用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