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词条 编辑词条 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 JB 3375-83
本标准适用于制造介质出口压力不大于140kgf/cm2、出口温度不大于540℃固定式锅炉主要原材料的人厂检验。锅炉主要原材料(以下简称:材料)系指锅炉钢板、锅炉钢管、型钢(不小于25号工字钢和槽钢)、圆钢(用作锅壳式锅炉的拉撑及直径不小于40mm用作吊杆的圆钢)、大板梁翼板和腹板、焊丝、焊条、焊剂及保护气体等。
1抽验数量及要求
1.1抽验要求
1.1.1凡人厂的材料必须具有材料质保书(以下简称质保书)。若无质保书时,制造厂应拒绝检验。
注:焊条的质保书是指符合GB1225-76《焊条检验、包装和标记》所规定的说明书。
1.1.2材料入厂检验,应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材料是指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轧制规范,同一热处理规范(或试样热处理)所制成的材料。同一批焊条,是指同一批号、同一规格、同一牌号的焊条。
1.2锅炉钢板、制作大板梁翼板和腹板的钢板人厂抽验数量。
1.2.1当具有完整质保书,且与实物相符时,每批抽验应不少于1张。如质保书与实物不符应拒绝检验。
1.2.2当质保书的炉(罐)号能与实物相符,但质保书的内容不完整时,原则上可予拒收。在特殊情况下,如制造厂同意亦可对所缺项目不多于两项的材料,每批抽2张补做所缺项目的试验。合格后,按1.2.1在另外钢板上抽取试样复验。
1.2.3表面质最及尺寸侧差、每批抽验应不少于2张。
1.2.4锅炉钢板当材料屈服强度不小于40kg/mm2或板厚s不小于60mm时,应作超声波检验,每批应按15%抽验,且不少于2张,当供货单位没有逐张超声波检验时,制造厂应逐张进行超声波检验。
1.2.5当钢板长度不小于7m或重量不小于5000kg时,应在钢板两端各取一套试样。
1.3锅炉钢管入厂抽验数量
1.3.1当具有完整的质保书,且与实物相符时,每批抽验应不少于2根,其中只需1根做化学分析。
1.3.2当质保书的炉(罐)号能与实物相符,但质保书的内容不完整时,原则上可予拒收。在特殊情况下,如制造厂同意亦可对所缺项目不多于两项的材料,每批抽2根补做所缺项目的试验。合格后,按1.3.1在另外钢管上抽取试样复验。
1.3.3当虽有质保书,但实物上炉(罐)号已混淆不清时,原则上应予拒收。如制造厂同意亦可增加抽验数量:
管子外径不大于l59mm,每批抽验应不少于5%,且不少于4根;
管子外径大于159mm,应逐根检验。
合金钢管还需逐根光谱检验。
1.3.4表面质量及尺寸偏差,每批抽验应不少于2%,且不少于2根。
1.3.5工作压力不小于100kgf/cm2的锅炉,当钢管壁厚大于30mm,应逐根进行超声波检验。
1.4型钢、圆钢人厂抽验数量。
1.4.1当具有完整的质保书,且与实物相符时,每批抽验应不少于1根。
1.4.2当质保书的炉(罐)号能与实物相符,但质保书的内容不完整时,原则上可予拒收。在特殊情况下,如制造厂同意亦可对所缺项目不多于两项的材料,每批抽1根补做所缺项目的试验。合格后,按1.4.1条在另外的型钢或元钢上抽取试样复验。
1.4.3当虽有质保书,但实物上炉(罐)号已混淆不清时,制造厂同意,可增加抽验数量,每批应不少于5%,且不少于3根,合金钢材料还需逐根光谱检验。
1.4.4表面质量及尺寸偏差,每批抽验应不小于5%,且不少于1根。
1.5焊条入厂抽验数量每批(指焊条制造厂出厂时的批号)焊条中抽验一套试样,试样必须从它所代表的“批”的l%包,且不少于2包中均匀抽取。尺寸及药皮外观检查,每批不少于100根,偏心度检查每批不少于20根。
1.6焊丝入厂抽验数量
同一批焊丝入厂抽验数量为总盘数的3%,且不少于2盘,合金钢焊丝还须逐盘光谱检验。
1.7焊剂及保护性气体的质保书焊剂及保护性气体应有完整的质保书,无质保书的拒绝验收。
1.8进口材料入厂检验
1.8.1抽验要求
进口材料的检验项目和合格标准,应以供货国标准或订货合同要求,进行人厂检验。
表1
检验项目 |
取样数量(个) (每张抽验钢板) |
试验方法 |
合格标准 |
备注 |
化学分析 |
1 |
按GB223—63 |
按GB713—72 |
|
拉 力 |
1 |
按GB228—76 |
GBl GB700_一79 |
|
冷 弯 |
1 |
按GB232—63 |
YB536—69 |
|
断 口 |
l |
按GBl814—79 |
按GB713—72 |
|
常温冲击 |
3 |
按GB229—63 |
按GB GBl |
|
低温冲击 |
3 |
按YBl9—64 |
按GBl 591—79 GB536—69 |
|
时 效 |
2 |
接YB30—64 |
按GB713—72 |
|
高温拉力 |
l |
按YB |
按表2 |
|
超声波 探 伤 |
照1 2 4规定 |
按JBll50—73 |
按JBll50—73 |
|
尺寸偏差 表面质量 |
照1 2 3规定 |
|
按GB713—72 |
|
表2
材料牌号 |
厚度 |
高温拉力试验 (kgf/mm2) |
备 注 |
|||
|
350。 |
320。 |
||||
(mm) |
σb |
σa |
σb |
σa |
||
BHW--35 |
≤100 |
≥52 |
≥34 |
≥57.65 |
≥34.60 |
|
l4MnMoVg 14MnMoVCu |
≤95 |
≥55 |
≥33 |
|
|
|
19Mn5 |
≤60 |
|
|
|
≥22 |
当厚度超过 |
注:①本表所列的数话系设计取用的最低值。
②当材料有特殊要求时.合格标准应按合同规定执行。
1.8.2钢板抽验数量
1.8.2.1每炉(罐)号抽验应不少于总张数的15%,且不少于1张。
1.8.2.2超声波检验应不少于总张数的15%,且不少于2张。
1.8.3钢管抽验数量
1.8.3.1钢管外径大于159mm,每炉(罐)号抽验应不少于总根数的10%,且不少于1捆,每捆不少于2根。表面质量及尺寸偏差抽验,每捆应不少于2根。
1.8.3.2钢管外径大于150mm每炉(罐)号抽验应不少于总根数的10%,且不少于2根。超声波检验应不少于总根数的10%,且不少于2根。表面质量及尺寸偏差抽验应不少于总根数的10%且不少于2根。
2检验方法与规则
2.1锅炉钢板、制作大板梁翼板和腹板的钢板检验。
2.1.1检验项目与合格标准见表1。
2.1.1.1锅炉钢板当厚度为21~40mml~于,应做断口试验。
2.1.1.2锅炉钢板当工作温度不大于260℃,且经冷作加工成形时,应做时效试验。
2.1.1.3高压、超高压锅炉的锅炉钢板,应做工作温度下的高度拉力试验,合格标准按表2规定。当实际热处理后试验值高于本表所规定时,在热处理工艺稳定的情况下,可以按实际热处理后的试验值进行强度计算。
2.1.1.4大板梁翼板和腹板,当构件计算温度高于-20℃时,应做常温冲击试验,当计算温度不大于一20℃时,合金钢材料应做-40℃低温冲击试验,炭素钢材料应做-20℃低于冲击试验。
2.1。2取样方法和取样部位
2.1.2.1化学分析的取样按GB222—63《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采取方法》。
2.1.2.2机械性能的取样按YBl5—64《钢的机械及工艺试验取样(样坯)法》。
2.2锅炉钢管试验
2.2.1检验项目与合格标准见表3。
2.2.1.1锅炉钢管当壁厚不小于12mm时,应做冲击试验。
2.2.1.2锅炉钢管当壁厚不小于10mm时,且外径不于22mm应做压扁试验。
2.2.1.3锅炉钢管当壁厚不大于8mm时,且外径不大于150mm,应做扩口试验。
2.2.1.4对高压、超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需做晶粒度测定。当外径不大于42mm时,需做脱炭层厚度显微测定。
注:当材料有特殊要求时,合格标准应按合同要求执行。
2.2.2取样方法与取样部位
2.2.2.1化学分析的取样按GB222—63。
2.2.2.2机械性能的取样,在同一块取试样的零件上,应尽可能避免紧挨着切取相同项目的试样,以增加试样的代表性。
2.3型钢检验
2.3.1检验项目与合格标准见表4。
检验项目 |
取样数量(个) (每根抽验钢管) |
试验方法 |
合格标准 |
备注 |
化学分析 |
l |
按GB 223—63 |
|
|
拉 力 |
l |
按GB 228—76 |
按YB 232—70 |
|
压 扁 |
1 |
按GB 246—63 |
YB 529—70 |
|
冲 击 |
2 |
按GB 229—63 |
|
|
扩 口 |
l |
按GB 242—63 |
YB 231—70 |
|
晶粒度 |
1 |
按YB 27—77 |
按YB 529—70 |
|
脱炭层 |
1 |
按GB 224—63 |
按YB 529—70 |
|
超声波检验 |
按1.3.5规定 |
按YB 943—78 |
按YB 943—78 |
|
尺寸偏差 表面质量 |
按1.3.4规定 |
|
按YB 232—70 YB 529—70 |
|
表5
检验项目 |
取样数量(个) (每根抽验型钢) |
试验方法 |
合格标准 |
备注 |
化学分析 |
l |
按GB 223—63 |
按YB 170一63 |
|
拉 力 |
1 |
按GB 228—76 |
YB 163—63 GB 707—65 |
|
尺寸偏差 表面质量 |
按1.4.4规定 |
|
YB 164—63 GB 706—65 |
|
注:①当材料有特殊要求时,合格标准应按合同要求执行。
②甲类钢的化学分析,只要检验碳、磷、硫,订货应提出含碳量作为附加保证条件,含碳量不大于同号乙类钢规定的上限。
③表中的规定是基本保证条件,也可按合同要求予以检验。
2.3.2取样方法与取样部位。
2.3.2.1化学分析的取样按GB222—63。
2.3.2.2机械性能的取样按YB15—64。
2.4圆钢检验
2.4.1检验项目与合格标准见表5。
2.4.2取样方法与取样部位。
2.4.2.1化学分析的取样按GB222—63。
2.4.2.2机械性能的取样按YB15—64。
2.4_2_3低倍组织缺陷的取样按GB226—77《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试验法》。
2.5焊丝检验
检验项目 |
取样数量(个) (每根抽验钢管) |
试验方法 |
合格标准 |
备注 |
化学分析 |
1 |
按GB 223—63 |
|
|
拉 力 |
1 |
按GB 228—76 |
|
|
冲 击 |
2 |
按GB 2291—63 |
按GB 699—65 |
|
低倍组织缺陷 |
1 |
按GB 226—77 GB 1814—79 |
YB 6— |
|
表面质量 |
按1.4.4条规定 |
|
|
|
注:①表中之规定是基本保证条件,也可按协议要求予以检验。
②当材料有特殊要求时,合格标准应按合同要求执行。
2.5.1检验项目与合格标准见表6
检验项目 |
取样数量(个) |
试验方法 |
合格标准 |
化学分析 |
l |
按GB223 63 |
按GBl300—77 |
2.5.2取样方法与取样部位
2.5.2.1化学分析的取样按GB1300—77《焊接用钢丝》。
2.5.2.2取样部位,一盘焊丝必须首尾两头都取样检验,若一盘焊丝中有若干个分头时,则应每个头都取样检验。
2.6焊条检验
2.6.1检验项目与合格标准见表7。
检验项目 |
焊条直径 (mm) |
取样数量 (个) |
试验方法 |
合格标准 |
化学分析 |
≤2.5 |
1 |
按GB 223—63 |
|
|
>2.5 |
1 |
|
|
抗 拉 |
≤2 5 |
3 |
按GB 228—76 |
|
|
>2.5 |
3 |
|
按GB 981—76 |
冲 击 |
≤2.5 |
免做 |
按GB 229—63 |
GB 982—76 GB 983—76 |
|
>2.5 |
3 |
|
GB 984—76 |
冷 弯 |
≤2.5 |
3 |
按GB 232—63 |
|
|
2.5 |
3 |
|
|
尺 寸 |
>2.5 |
按15规定 |
按GB 1225—76 |
|
注:①焊条直径不大于2.5mm需作焊接接头抗拉试验:焊条直径大于25mm作熔焊金属抗拉试验。
②冷弯试验按GB98l—76《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铜焊条》、GB982—76《钼和铬钼耐热钢焊条》、GB983-6《不锈钢焊条》GB984—76《堆焊焊条》执行。
2.6.2试样制备按GB1225—76《焊条检验、包装和标记》。
2.7检验规则
2.7.1当材料定点供应,在连续三年以上的时间内,按规定要求进行抽验合格,由制造厂检验部门统计完整数据,且经工厂技术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减少检验项目或减少抽验数量。
2.7.2新材料或产品有某种特殊使用要求的材料,需要适当增加检验项目或增加抽验数量时,将由制造厂自行决定。
2.7.3调拨的材料,若已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应将检验数据随材料一起转送给使用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单位才可不再作入厂复验。
2.7.4原材料入厂,按本标准规定经检验不合格时,应对其不合格项目取双倍试样进行复验,若复验仍不合格,则该批材料作不合格论处。
2.7.5凡属不合格的材料,制造厂应及时注明标志,予以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