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词条 编辑词条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 GB 5676-85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的技术要求。
1.2对铸焊结构件,本标准不包括焊接方法和焊接结构的性能。
2制造炼钢方法和铸造工艺由制造厂决定。
3化学成分各牌号铸钢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化学成分
元素最高含量(%) |
|
|||||||||
铸钢牌号 |
C。 |
Si |
Mn |
S |
P |
残余元素 |
||||
Ni |
Cr |
Cu |
Mo |
V |
||||||
ZG 200—400 |
0.20 |
0.50 |
O.80 |
0.40 |
0.30 |
0.35 |
0.30 |
0.20 |
0.05 |
|
ZG 230—450 |
0.30 |
O.90 |
||||||||
ZG 270—500 |
0.40 |
|||||||||
ZG 310—570 |
0.50 |
0.60 |
||||||||
ZG 340—640 |
0.60 |
4.1化学分析用试块应在浇注中途制取。
4.2机械性能用试块应在浇注中途单独铸出或本体附铸,如需方无要求试块的选用由制造厂决定。
*对上限每减少0.01%的碳。允许增加O.04%的锰。对z晓00~100锰最高至1.00%,其余四个牌号锰最高至1,20%。
**残余元素总量不超过1.00%,如需方无要求,残余元素可不进行分析。单铸试块的主要尺寸和试样切取位置应符合机械性能用单铸试块图要求。附铸试块的部位由供需双方商定。
4.3如定货时无特殊要求,机械性能用试块的取样部位厚度应为28毫米。
5试验方法
5.1化学分析取样方法应按照GB222—81《化学分析试样取样方法》的规定进行;化学成分仲裁分析应按照GB223.7—811(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的规定进行。
5.2拉力试验应按照GB228—76《金属拉力试验法>的规定进行;冲击试验应按照GB2106—80(金属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
注:在制造厂尚不具备v型缺口试验条件情况下,可暂按GB229—63<金属常温冲击韧性试验法>进行。
6机械性能
各牌号铸钢的机械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其中断面收缩率和冲击韧性,如需方无要求由制造厂选择其一。
表2室温*下试样机械性能**
铸钢牌号 |
最 小 值 |
||||
σs或σ0.2 N/mm2 (kgf/mm2) |
σb N/mm2 (kgf/mm2) |
δ % |
根据合同选择 |
||
ψ % |
冲击韧性 |
||||
AKV αK J (kgf.m/cm2) |
|||||
ZG 200—400 |
200 (20.4) |
400 (40.8) |
25 |
40 |
30 (6.0) |
ZG 230—450 |
230 (23.5) |
450 (45.9) |
22 |
32 |
25 (4.5) |
ZG 270—500 |
270 (27.6) |
500 (51.O) |
18 |
25 |
22 (3.5) |
ZG 310—570 |
310 (31.6) |
570 (58.2) |
15 |
21 |
15 (3.O) |
ZG 340—640 |
340 (34.6) |
640 (65.4) |
10 |
18 |
10 (2.O) |
表中:AKv——冲击吸收功(V型);
aK——冲击韧性(U型);
N/mm2——牛顿/毫米。:兆帕。
7热处理
7.1,如订货时无特殊要求,热处理工艺由制造厂决定。
7.2常用的热处理工艺为下列之一:退火;正火;正火+回火;淬火+回火i*试验环境温度20±10"C(73±9"F)。**关于机械性能的补充资料,参照附录B(补充件)。热处理的有关规定见附录A(补充件)。
7.3铸件冷却到相变温度范围以下方可进行热处理。
7.4热处理炉温应进行有效地控制。
8检验规则
8.1各项检验应由制造厂技术检查部门进行,但需方有权按订货合同规定的项目进行复验。
8.2钢的化学成分应按熔炼炉次逐炉进行检验。8.3机械性能用试块要随其所代表的铸件一起热处理。
8.3.1同牌号不同熔炼炉次的一批铸件,同炉热处理时,应按熔炼炉次进行检验。
8.3.2同一熔炼炉次的一批铸件,在固定的热处理工艺和稳定的热处理质量条件下,分炉热处理时,允许抽检。
8.3.3当熔炼炉容量小于或等于500千克(公斤)时,在熔炼工艺稳定的条件下,一班内熔炼的各炉次所浇注的同牌号铸件,允许按同一熔炼炉次浇注的一批铸件处理。
8.4机械性能检验,每炉次取一个拉力试样,三个冲击试样。
8.4.1拉力试验结果应符合表2规定;冲击试验结果的平均值应符合表2规定;且三个测定值中任何一个都不得低于规定值的2/3。
8.4.2当拉力试验或冲击试验结果低于8.4.1规定时,应对该试验项目进行复试。
8.4.2.1复试拉力,应从同炉次取二个备用试样进行试验,其中只要有一个不符合表2规定,即应对该炉次铸件重新热处理。
8.4.2.2复试冲击韧性,应从同炉次取三个备用试样进行试验,并应符合8.4.1规定,该结果与原结果相加,重新计算平均值,新平均值应符合表2规定,否则该炉次铸件重新热处理。
8.4.3未经需方同意,重新热处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回火除外)
8.4.4铸件重新热处理,应按8.3条规定进行,而后按8.4条规定进行全部机械性能试验。
8.5当试样由于铸造缺陷机械性能不合格时,应取备用试样重做试验。
8.6当备用试样不足时,允许从铸件上取样,取样部位由制造厂决定。其性能指标由供需双方商定。
附录A关于热处理的有关规定(补充件)
A.1退火,加热超过她,炉冷。
A.2正火,加热超过如,空冷。
A.3淬火,加热超过如,快速冷却。
A.4回火,加热低于氏l。
附录B关于机械性能的补充规定(补充件)
B.1本标准表2中所列的各牌号铸钢的性能,适用于厚度为100毫米以下的铸件。
B.2当铸件厚度超过lOD毫米时,仅表中规定的印.2屈服强度可供设计使用。
B.3当需从经过热处理的铸件上切取或从代表铸件的大型试块上取样时,性能指标由供需双方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