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词条 编辑词条 焊接结构用碳素钢铸件(摘要) GB7659-87
1牌号(略)
2技术要求
2.1化学成分482各牌号铸钢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实际碳含量比表中碳上限每减少0.01%,允许实际锰含量超出表中锰上限0.04%,但总超出量不得大于0.20%
表1化学成分
|
元素含量,% 不大于 |
||||||||||
牌 号 |
C |
Si |
Mn |
S |
P |
残余元素 |
|||||
|
|
|
|
|
|
Ni |
Cr |
Cu |
Mo |
V |
总和 |
ZG 200-400 |
0.20 |
0.50 |
0.80 |
0.04 |
O.04 |
0.30 |
0.30 |
O.30 |
O.15 |
0.05 |
O.80 |
ZG 230-450 |
0.20 |
O.50 |
1.20 |
0.04 |
O.04 |
||||||
ZG 275-485 |
0.25 |
0.50 |
1.20 |
0.04 |
0.04 |
2.2制造
2.2.1钢的冶炼方法和铸造工艺由供方决定。
2.2.2铸件应进行清理和精整。清理、精整后的铸件应符合2.5.1和2.5.2的规定。
2.2.3铸件应进行热处理。热处理工艺由供方决定。常用热处理类型有:
a.退火
b.正火
c.正火加回火(回火温度不低于550℃)。
2.2.4对需要补焊的铸件,可按供方的标准进行补焊和检查;如需方另有要求,则按合同的规定进行。
2.3形状、尺寸、重量
2.3.1铸件的形状、尺寸和重量应符合图样或合同的规定。
2。3.2铸件的尺寸公差应符合GB6414—86《铸件尺寸公差》,或图样、合同的规定。铸件的重量公差应符合图样或合同的规定。
2.4力学性能各牌号铸钢的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中的冲击性能指标为三个夏比冲击试样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三个试样中只允许有一个试样的试验结果小于指标,但不得小于指标的三分之二。
表2力学性能
牌 号 |
拉伸性能 |
冲击性能 |
||||
σS |
σb |
δ5 |
Ψ |
Akv J |
aku J/cm2 |
|
MPa(kgf/mm2) |
% |
(kgf·m) |
(kgf·m/cm2) |
|||
不小于 |
不小于 |
|||||
ZG 200-400H |
200 (20.4) |
400 (40.8) |
25 |
40 |
30 (3.1) |
59 (6.0) |
ZG 230-450H |
230 (23.5) |
450 (45.9) |
22 |
35 |
25 (2.6) |
44 (4.5) |
ZG 275-485H |
275(28.1) |
485 (49.5) |
20 |
35 |
22 (2.2) |
34 (3.5) |
注:冲击性能中,仅当供方尚不具备夏比(V型缺口)试样加工条件时,允许暂按夏比(u型缺口)试样的冲击韧性值钆。交货。
2.5质量
2.5.1铸件表面粗糙度应符合GB6060.1—85<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铸造表面>的规定。
2.5.2铸件上应没有影响使用的裂纹、气孔、冷隔和粘砂等缺陷,并应除去氧化铁皮。
2.5.3当需方要求对铸件进行无损检验时,验验的部位、方法和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应在图样或合同上注明。
3试验方法
3.1化学成分分析。化学分析用试样应按GB222—84(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的规定制取。化学分析按GB223—81<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的规定进行。
3.2力学性能试验
3.2.1拉伸和冲击试样应在力学性能用试块上制取。
3.2.1.1试块的形状、尺寸、浇注方法和试样切取位置应符合GB5676—85<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的规定。但附铸试块的附铸部位一般由供方决定,如需方有特殊要求,则由供需双方协商。
3.2.1.2试块与它所代表的一批铸件(见4.2)应同一熔炼炉号、同一铸钢牌号并同炉热处理。
3.2.2当试块数量不足时,允许从同批铸件上取样试验。取样部位由供方决定,性能指标由供需双方协商。
3.2.3拉伸试样选GB6397—86<金属拉伸试验试样>中直径10mm的短比例试样(试样号R4)。拉伸试验按GB228—76<金属拉力试验法>的规定进行。
3.2.4冲击试验按GB2106—80<金属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或暂按GB229—84(金属夏比(U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冲击试样选标准试样。
4检验规则
4.1检查和验收铸件的检查和验收由供方技术检查部门进行。需方有权按本标准或合同的规定进行复查。
4.2同一铸钢牌号、同一熔炼炉号、同炉热处理的铸件为一批。
4.2.1当炼钢炉容量不大于500kg时,在冶炼工艺稳定和化学成分波动较小的条件下,一班内由同一炼钢炉冶炼的各炉同牌号铸钢所浇注的铸件,允许按同一熔炼炉号的铸件处理(只适用于力学性能检验)。
4.2.2当热处理炉容量较小时,在热处理工艺固定和热处理质量稳定的条件下,用同一类热理炉分炉热处理的铸件,允许按同炉热处理的铸件处理。
4.3取样数量
4.3.1每熔炼炉号取一个化学分析试样。
4.3.2每批铸件取一个拉伸试样和三个冲击试样。
4.4评定和复验
4.4.1化学分析结果符合2.1要求时为合格。
4.4.2力学性能检验结果,符合2.4要求时为合格;不符合2.4要求时,允许对不合格的试验复验。复验结果符合4.4.3和4.4.4要求时为合格。
4.4.3拉伸试验复验,应从同批试块上取两个试样,每个试样的试验结果均应符合2.4的规定。
4.4.4冲击试验复验,应从同批试块上取三个试样,试验结果应符合2.4的规定,且包括初次检验在内共六个试样试验结果的平均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4.4.5当力学性能检验或复验不合格时,允许对该批铸件和试块重新热处理,然后重新检验。未经需方同意,重新热处理不得超过两次(回火次数不限)。
4.4.6当力学性能试样断面上有铸造缺陷,或试验操作失误时,该试验结果无效。并应从同批试块上另取一试样试验。
5标志(略)
附录A关于碳当量的规定(补充件)
A.1当需方有碳当量(CE)要求时,各牌号铸钢的碳当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碳当量
牌 号 |
CE.% 不大于 |
ZG 200—400H ZG 230—450H ZG 275—485H |
0.38 0.42 0.46 |
A.2碳当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C、Mn、Cr、Mo、Ni、V、Cu分别为各元素的含量(%)。
附录B关于力学性能的补充规定(补充件)
B.1本标准表2中各牌号铸钢的力学性能指标适用于厚度不超过100mm的铸件。
B.2当铸件壁厚超过100mm时,仅表2中的屈服强度可供设计使用。
B.3当需从经过热处理的铸件上或从代表铸件的大型试块上取样时,性能指标由供需双方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