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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词条   编辑词条 焊接结构用碳素钢铸件(摘要) GB7659-87

创建时间:2008-08-02

1牌号(略)

2技术要求

2.1化学成分482各牌号铸钢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实际碳含量比表中碳上限每减少0.01%,允许实际锰含量超出表中锰上限0.04%,但总超出量不得大于0.20%

表1化学成分

 

元素含量,%    不大于

    

C

Si

Mn

S

P

残余元素

 

 

 

 

 

 

Ni

Cr

Cu

Mo

V

总和

ZG 200-400

020

050

080

004

O04

 

030

 

 

030

 

 

O30

 

 

O15

 

 

005

 

 

O80

ZG 230-450

020

O50

120

004

O04

ZG 275-485

025

050

120

004

004

2.2制造

2.2.1钢的冶炼方法和铸造工艺由供方决定。

2.2.2铸件应进行清理和精整。清理、精整后的铸件应符合2.5.1和2.5.2的规定。

2.2.3铸件应进行热处理。热处理工艺由供方决定。常用热处理类型有:

a.退火

b.正火

c.正火加回火(回火温度不低于550℃)。

2.2.4对需要补焊的铸件,可按供方的标准进行补焊和检查;如需方另有要求,则按合同的规定进行。

2.3形状、尺寸、重量

2.3.1铸件的形状、尺寸和重量应符合图样或合同的规定。

2。3.2铸件的尺寸公差应符合GB6414—86《铸件尺寸公差》,或图样、合同的规定。铸件的重量公差应符合图样或合同的规定。

2.4力学性能各牌号铸钢的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中的冲击性能指标为三个夏比冲击试样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三个试样中只允许有一个试样的试验结果小于指标,但不得小于指标的三分之二。

表2力学性能

 

  

 

 

拉伸性能

冲击性能

σS

σb

  δ5

Ψ

Akv    J

aku  Jcm2

MPa(kgfmm2)

(kgf·m)

(kgf·mcm2)

不小于

不小于

  ZG 200-400H

200   (204)

400  (408)

25

40

30    (31)

59    (60)

ZG 230-450H

230  (235)

450    (459)

22

35

25    (26)

44    (45)

ZG 275-485H

275(281)

485  (495)

20

35

22    (22)

34    (35)

注:冲击性能中,仅当供方尚不具备夏比(V型缺口)试样加工条件时,允许暂按夏比(u型缺口)试样的冲击韧性值钆。交货。

2.5质量

2.5.1铸件表面粗糙度应符合GB6060.1—85<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铸造表面>的规定。

2.5.2铸件上应没有影响使用的裂纹、气孔、冷隔和粘砂等缺陷,并应除去氧化铁皮。

2.5.3当需方要求对铸件进行无损检验时,验验的部位、方法和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应在图样或合同上注明。

3试验方法

3.1化学成分分析。化学分析用试样应按GB222—84(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的规定制取。化学分析按GB223—81<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的规定进行。

3.2力学性能试验

3.2.1拉伸和冲击试样应在力学性能用试块上制取。

3.2.1.1试块的形状、尺寸、浇注方法和试样切取位置应符合GB5676—85<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的规定。但附铸试块的附铸部位一般由供方决定,如需方有特殊要求,则由供需双方协商。

3.2.1.2试块与它所代表的一批铸件(见4.2)应同一熔炼炉号、同一铸钢牌号并同炉热处理。

3.2.2当试块数量不足时,允许从同批铸件上取样试验。取样部位由供方决定,性能指标由供需双方协商。

3.2.3拉伸试样选GB6397—86<金属拉伸试验试样>中直径10mm的短比例试样(试样号R4)。拉伸试验按GB228—76<金属拉力试验法>的规定进行。

3.2.4冲击试验按GB2106—80<金属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或暂按GB229—84(金属夏比(U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冲击试样选标准试样。

4检验规则

4.1检查和验收铸件的检查和验收由供方技术检查部门进行。需方有权按本标准或合同的规定进行复查。

4.2同一铸钢牌号、同一熔炼炉号、同炉热处理的铸件为一批。

4.2.1当炼钢炉容量不大于500kg时,在冶炼工艺稳定和化学成分波动较小的条件下,一班内由同一炼钢炉冶炼的各炉同牌号铸钢所浇注的铸件,允许按同一熔炼炉号的铸件处理(只适用于力学性能检验)。

4.2.2当热处理炉容量较小时,在热处理工艺固定和热处理质量稳定的条件下,用同一类热理炉分炉热处理的铸件,允许按同炉热处理的铸件处理。

4.3取样数量

4.3.1每熔炼炉号取一个化学分析试样。

4.3.2每批铸件取一个拉伸试样和三个冲击试样。

4.4评定和复验

4.4.1化学分析结果符合2.1要求时为合格。

4.4.2力学性能检验结果,符合2.4要求时为合格;不符合2.4要求时,允许对不合格的试验复验。复验结果符合4.4.3和4.4.4要求时为合格。

4.4.3拉伸试验复验,应从同批试块上取两个试样,每个试样的试验结果均应符合2.4的规定。

4.4.4冲击试验复验,应从同批试块上取三个试样,试验结果应符合2.4的规定,且包括初次检验在内共六个试样试验结果的平均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4.4.5当力学性能检验或复验不合格时,允许对该批铸件和试块重新热处理,然后重新检验。未经需方同意,重新热处理不得超过两次(回火次数不限)。

4.4.6当力学性能试样断面上有铸造缺陷,或试验操作失误时,该试验结果无效。并应从同批试块上另取一试样试验。

5标志(略)

附录A关于碳当量的规定(补充件)

A.1当需方有碳当量(CE)要求时,各牌号铸钢的碳当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碳当量

  

CE.%    不大于

ZG 200400H

ZG 230450H

             ZG 275485H             

    0.38             

042

046

A.2碳当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C、Mn、Cr、Mo、Ni、V、Cu分别为各元素的含量(%)。

附录B关于力学性能的补充规定(补充件)

B.1本标准表2中各牌号铸钢的力学性能指标适用于厚度不超过100mm的铸件。

B.2当铸件壁厚超过100mm时,仅表2中的屈服强度可供设计使用。

B.3当需从经过热处理的铸件上或从代表铸件的大型试块上取样时,性能指标由供需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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