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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词条   编辑词条 过度竞争

创建时间:2008-08-02

过度竞争的概念

所谓过度竞争(Excessivecompetition)在国外经济学文献中又称“自杀式竞争”、“毁灭性竞争”或“破坏性竞争”,在日本被称为“过当竞争”,在我国则有人称为“恶性竞争”,表现为企业之间频繁发生的价格战、资源战、广告战等现象。

贝恩从哈佛学派s—C—P模式的经验研究出发,认为过度竞争是非集中型市场结构特有的现象,从形式上看,主要表现为:

(1)产品价格长期处于平均成本之下,从而企业只得到远低于正常水平的利润;

(2)要素报酬长期处于正常水平之下且难以转移;

(3)对经济周期反映迟钝。

按照鹤田俊正的定义,过度竞争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在集中度低的产业中,尽管许多企业利润率很低或者陷入赤字状态,但生产要素(主要是劳动力)和企业却不能顺利地从这个行业中退出,使低或负的利润率长期继续。根据日本学者小宫隆太郎的定义,过度竞争是指这样一种状态:某个产业由于进入的企业过多,已经使许多企业甚至全行业处于低利润甚至是负利润的状态,但是生产要素和企业仍无法从这个行业中退出,使全行业的低利润甚至负利润状态长期地持续下去。日本学者两角良彦则把过度竞争归结为由竞争所造成的国民经济损失大于由竞争所获得的国民经济利益的竞争形态。

另外,日本通产省在6O年代提出建立“新产业秩序”的改革措施时,认为过度竞争是由于企业规模过小和间接融资方式引起的“非有效竞争”。规模过小与过度竞争互为因果,间接融资方式使得银行对系列企业的贷款竞争提高了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反过来又增强了企业对银行的依赖程度,形成了恶性循环,从而造成了过度竞争状态。曹建海在其《过度竞争论》的博士论文中,为过度竞争下了一个较为全面的定义。他认为,过度竞争是指“由于竞争过程内生或外部因素的作用,主要发生于非集中型或较高固定成本的寡头市场结构等退出壁垒较高的纯粹产业中企业数目过多、产业过度供给和过剩生产能力现象严重,产业内的企业为维持生存,不得不竭尽一切竞争手段将产品价格降低到接近或低于平均成本的水平,使整个产业中的企业和劳动力等潜在可流动资源限于只能获得远低于社会的平均回报和工资水平的窘境而又不能顺利从该产业退出的非均衡的状况。

过度竞争的特征

过度竞争在我国主要呈现出下述特征。

首先,“进入过度”与“退出限制”并存。过度竞争与完全竞争的最大区别在于:完全竞争没有进入与退出限制,企业可以自由地进入或退出市场;而过度竞争则存在着:“进入过度”与“退出限制”。过度竞争对新建企业来说,“进入成本”远低于“退出成本”,造成大量企业不断涌入,而不符合经济规模、缺乏竞争力企业又难以退出,从而导致市场过分拥挤。

其次,产业集中度较低。贝恩最早运用绝对集中度指标对产业的竞争和垄断程度进行了分类研究,他根据前4位企业市场占有率(CR4)将集中类型分为六个等级,即极高寡占型(CR4>75%)、高集中寡占型(65%

根据上述贝恩的分类研究结果,可以推断,我国绝大多数工业产业的市场结构属于原子型,即是一种低集中度的市场结构。最后,企业之间的生产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水平低。生产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是现代大生产条件下实现规模经济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具有自给自足倾向的“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仍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企业之间的生产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水平仍较低。企业之问的生产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水平低,不仅使大、中、小企业无法获得丰厚的分工效益,而且还引发了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相互之问争夺原材料和市场的行为,产品实现日益困难,其结果既造成了有限资源的浪费,又抑制了企业采取大规模、高效率的集约化生产方式,削弱了技术创新的动力,从而影响了产业组织整体效率的提高。

过度竞争现象形成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地方政府作为利益主体、经济主体和管理主体的“三位一体”的身份,是实践中产生过度竞争现象的根本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以放权让利为核心内容的行政性分权和经济性分权的有序推进,不仅大大提高了各级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大大推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在此过程中自身利益不断得到彰显和壮大起来的地方政府,在实践中作为一种利益主体的经济扩张冲动无形中还成了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不容忽视的强大动力源之一。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层次推进,由于中央政府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并未得到应有的健全与完善,加之地方政府的自身行为也尚未得到应有的约束和规范,因而作为集地方政府集体利益主体、经济主体和管理主体为一身的地方政府,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和追求,其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也就必然会自觉不自觉地与本地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利益同盟”,对关系到全局性利益的区域间协调与合作问题依据自身的利益取向而选择不同的行为策略。既然如此,实践中地方政府一旦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或是为了保持自己的相关竞争优势时,其又往往倾向于干预市场与企业的正常行为,以至于最终不可避免地引发过度竞争方面的问题和现象。不仅如此,由于行政性分权还使得各地区的经济利益尤其是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利益与地方经济发展的联系更为紧密,因而其在有效地调动地方政府致力于发展经济的积极性的同时,无形中又使得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权力甚至是司法权力来“促进”和“保护”地方政府发展的经济冲动性得到了膨胀和强化。显然,从这种意义上讲,任何时期任何国家的地方政府应是都存在着实行地方市场封锁、保护的内在冲动和实践中的行为倾向的。

此外,由于行政性分权在加强地方利益与地方经济发展间关系的同时,又会通过对地区利益的诉求而增加地方政府的边际收益,使地方政府实施地方保护等相关行为的边际成本减小,所有这些又在无形中强化了地方政府实施地方保护等相关行为的内在冲动和行为选择倾向。既然对地方政府而言一方面内在冲动逐渐增加,另一方面又获得了释放内在冲动的权力,因而为了有效维护地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了确保地区财政收入的稳定性、为了使本地区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地方政府就会自觉与不自觉地在发展地区经济的旗帜下倾向于对市场进行直接的干预,人为设置进入或退出壁垒来维护本地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当然,其最终结果不仅使正常的区域分工无法实现,而且在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统一的国内大市场形成的基础上影响和阻碍区域乃至全国的可持续发展。

由于地方政府作为利益主体、经济主体和管理主体的身份与角色日益明显,因而随着多次放权让利的政策调整和经济体制的转型以及在中央与地方间的关系逐步趋于市场化和合理化的新形势下,近些年来地方政府的行为取向开始表现出一系列的具有自身特征的倾向:首先是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具有比较明显的行政导向特征;其次是地方政府的行为具有比较明显的维护局部利益的倾向;再次是地方政府的相关行为具有比较明显的短期性特征;最后是地方政府往往倾向于将地方国有经济利益扩大化和社会化,进而将其作为地方政府自身行为的基础。上述的各种倾向尽管表现形式有别,但它们综合作用的结果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推动和加剧地方市场分割、地方保护主义与过度竞争等方面的行为和现象。

(二)现行的财税政策及其各地方政府财权的扩大与对财权的追求,乃是形成过度竞争现象的经济原因,而地方政府所拥有的经济调控权的扩大,则又是产生和形成过度竞争现象的体制原因

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层次推进,鉴于以“分灶吃饭”为中心内容的财政包干体制所具有的诸多弊病和不足,1994年我国政府又实施了以“分税制”为核心内容的新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尽管在规范政府的事权、财权范围与规范相互间的竞争行为等方面具有相当的优越性和进步之处,但由于其只是提出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划分关系的一个基本框架,而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体制激励机制不足和对“寻租”倾向鼓励有余的老问题。加之近些年来为了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分税制之外还赋予了地方政府在预算外收费以及建立政府专项基金等方面的权限,所有这些都为各地方政府继续运用行政手段来直接管理、干预当地的经济活动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1994年实行的分税利改革并没有解决好如下的四个方面问题,因而其在无形中又引发了各地方政府对自身利益的无节制追求以及热心于地方市场分割和过度竞争等方面的行为。一是依然未能解决好“事权与财权划分不清”这一多年来一直困扰我国财政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固疾。二是分税制体制下的地方财源不足,又直接构成了对相关事权的约束。三是省级财政以下的分税体制并没有到位,同时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也尚未建立起来。四是现行的财政体制缺乏对经济结构调整的选择性激励,尤其是由于与分税制密切配套的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建设滞后,不仅使财政体制对区域分工缺乏选择性的激励和有效反应,而且使每个地区为了追求自身的财政利益最大化而忽视自身的比较优势及对合适产业的选择失去敏感性。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地区之间要形成一个具有真正互补性的产业结构无疑就变得更为困难了。

除了财税体制方面的原因外,各地方政府拥有的经济调控权的扩大也是形成和强化过度竞争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尽管地方政府拥有的经济调控权的扩大对提高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着积极的意义,但由于相关的法规制度缺失和欠合理性,因行政性分权而造成的地方政府经济调控权的扩大也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全国性的统一市场的形成。其实,也正是由于在地方自主权不断扩大的新形势下,为了追求局部和短期利益并进而借此缓解就业压力和提高经济效率,各地方政府竞相上马一些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而各地方政府竞相如此,不可避免地会形成产业结构趋同和过度竞争等情况;二则为了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至于被淘汰,对位于本区域内的企业,地方政府除了给予各种优惠政策外,还往往更热衷于采取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和以各种各样的分割市场的手段来克服进入壁垒。显然,在形成和强化过度竞争现象方面,地方政府经济调控权的扩大应是其中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政绩考核制度缺陷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过度竞争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政府在政绩评价制度建设上滞后和偏颇,各地方政府为了获得政绩上的好评而得到更多的经济与政治上的收益,他们往往置身于当地经济发展的主体和地区经济利益总代理的地位,并围绕着GDP的增长而进行着种种努力。我国现行的干部考核制度特别是对地方干部政绩的评价与考核,过份地强调了与所辖地区的经济发展成就直接挂钩,而目前的经济发展成就主要是以上了多少项目、建了多少企业、引进了多少外资、经济增长速度有多快等指标来进行量化与比较的,因而在政绩意识的诱惑下,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们便十分热心于资源配置本地化和保护本地市场等行为和做法。

例如,在行使其区域经济管理职能这一问题上,它们往往就倾向于尽可能多地从增加经济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政绩出发,干预本地企业的投融资活动,妨碍生产要素和商品的跨地区流动;在项目决策上,只要是能增加地方政府业绩的项目,它们就会千方百计地上马,至于这些项目建成后是否会造成重复建设问题则往往被置之度外。另外,由于我国在有关法规制度建设和执行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加之“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所有这些在无形中又为一些地方政府管员出于政绩考虑而设法钻国家政策的空子,甚至是自愿以身试法提供了“信心”和“勇气”。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地方政府领导人任期过短和调动频繁,极易造成地方政府管员十分热衷于短期利益和相关的“立竿见影”项目,更何况项目成功后成绩又不是自己的。纵然是失败了,但有继任者来承担责任,如此好事,地方官员们又何乐而不为呢?

(四)公有产权制度下的所有者缺位,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过度竞争现象的形成

源于共有产权制度的公有产权制度实质上乃是在法权上剥夺了私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收益权,而把这些权利均归属到不同等级的政府或官员手里,从而形成了法权意义上的第一层的信托一托管关系和各上下等级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实践中,尽管政府或官员拥有剩余控制权,但由于至少在法律层面上剩余索取权属于全体人民,结果使得剩余控制权易于变为一种“廉价的投票权”,其表现在实际中即是政府官员负盈与负亏的程度不对等。即便是明明知道地方保护主义、过度竞争等行为的弊端重重,但在实践中他们仍乐此不疲。

消除过度竞争现象负效应的对策

(一)改革和完善权力运作机制,科学、合理地界定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界限科学地划分事权,也即是要从法律上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事务管辖范围及其所拥有的权力,进而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形成一个集分权相结合、权责明确以及科学规范的新型关系模式。具体到我国的情况而言,在科学划分事权方面应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在中央与地方事务管理权的划分中,关键是要处理好地方性“公共事务”的最终决策权问题。其次,应将实现法律分权制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来对待。再次,逐渐由地方政府的梯度分权过渡到地方均权。最后,切实加强地方政府相互问的横向合作,因为只有加强了地方政府问的横向合作,才能真正实现各方的共赢。科学地划分事权尽管相当重要,但只有在财权得到科学划分的基础上,事权才能得到真正的明确。

为科学地划分财权,做好如下的四个方面工作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其一,财权的划分必须要体现出中央政府在宏观上的主导地位。其二,应科学地调整某些税收的归属划分,保持税收执行权与税收收入归属权的一致,尽量避免代征代收现象,切实规范地税的收行为。其三,必须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该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功能主要还是为了平衡公共物品供给上的区域差距,而非仅仅为了调节既得利益。鉴于此,转移支付制度的调整目标就要尽量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提高其中的透明度与规范性。其四,要积极构建能有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的财政政策。不仅如此,为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产业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各级政府还应尽量清除税收以外的相关收费行为,切实使各级政府对产业组织的经济行为能基本约束在税收制度的范围内。

此外,为加快构建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财政扶持体系,可以由中央政府和部分地方政府继续承担支持个别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点产业建设。当然,对这些重点产业的界定也应纳入法定程序,而不能交由政府管理部门依据自身的管理需要或部f-JN益来随意确定。

(二)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利益分享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

与传统的区际利益协调手段相比较,实践中的利益分享机制必须要体现出四个方面的特点。

其一,适当的中央政府政策协调。具体说来即是要求国家的产业政策不仅要指明各类产业发展的松紧约束程度,而且要在明确指出各地区发展各类产业的松紧约束程度的基础上形成能将“产业”与“地区”有机结合的最优区位政策。其二,强调地区之间在既有竞争又有合作的基础上实现产业利益的地区分享。其三,实现产业利益分享形式的多种多样。因此,在产业结构的调整过程中,应该要切实地避免“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现象,尽可能地不使过多的要素资源集中于某一个或某几个产业区域中。其四,应强调在乎等、互利、协作的基础上实现地区的共同富裕。与“利益分享机制”不同,“利益补偿机制”主要是通过规范的制度建设来实现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利益转移,进而达到产业利益在地区间的合理分配。尽管“利益补偿机制”主要表现为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但在此之前人们却很少从产业的角度去研究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事实上,产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与转移支付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财政失衡本身可能就是由产业结构的失衡造成的;其次,由于产业结构从失衡到均衡的演进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其也需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支持。可见,要维护产业结构的合理性与地方政府间竞争的规范性,也需要建立有效的“利益补偿机制”。

(三)建立和完善科学而规范的政绩考核制度

针对目前我国在对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现阶段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还是有着相当的必要性的。首先,必须要设计出一套科学、规范、可量化的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其中,不仅要有经济数量和速度的增长指标,而且更要关注经济增长的质量指标以及像环保等方面的社会效益指标;不仅能够考察干部在促进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的政绩,同时也要关注他们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方面的具体表现;不仅要考核干部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业绩与贡献,还要综合考虑其对周边相邻地区的发展和进步所造成的影响情况。否则的话,若还是“GDP至上”,那么地方政府相互之间的恶性竞争态势便难以得到根本性的扭转。其次,必须要真正实现政绩考核机制与实施方式的公开、公正及透明。再次,必须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评价因素,尤其要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干部政绩的评价,充分听取和尊重广大群众的评价及意见。还有,适当加入能反映地方政府公共物品供给水平的指标,这不仅能更全面地评价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履行职责的真实情况和能力,而且有利于地方政府加快职能转换和推进政府管理制度的改革。最后,要形成合理明确的奖惩机制,严格按考核的结果兑现,尤其是对那些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官员,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四)加大行政垄断性行业的开放力度

由于行政性垄断行业的大量存在,不仅限制了其他企业的进入,降低了其他行业的边际投资收益率,而且由于其自身的低效率,无形中增加了整个社会的外生交易费用,降低了社会分工水平的总需求,结果既会形成容忍低效率产权结构长期存在的情形,还会引发地方市场分割、地方保护主义与过度竞争等社会现象。为改变现状,一个比较合乎逻辑的政策建议便是打破行政性的进人壁垒,促进行政性垄断行业的竞争。考虑到在加人WTO以后,许多国际“自然垄断”行业的跨国公司必然会加大开发中国市场的力度,因而对于政府来说,事先在国内开放行政垄断行业并使其在自家“后院”练功,以壮大面对国际跨国公司的竞争压力,应该说是合政府自身利益取向的。在此过程中,因行政垄断因素而引致的其他行业的过度竞争情况也必将遭到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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