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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词条   编辑词条 湿陷性黄土地基

创建时间:2008-08-02

湿陷性黄土地基        (collapsible loess)

由湿陷性黄土构成的地基。凡是在土的自重压力或在附加压力与土的自重压力共同作用下,具有浸水下沉特性的黄土,称为湿陷性黄土。湿陷是因地基受水浸湿所引起的附加下沉,往往是不均匀地和突然发生,对建筑物的危害性较大。地基浸水原因主要有地表水下渗、输水管道漏水,生活或生产用水排放不当,地下水位上升等。

湿陷判定      包括湿陷性、湿陷性类型和湿陷等级的判定。

湿陷性      根据室内压缩试验,在一定压力(200或300kPa)下测定的湿陷系数δs 值判定。当δs 值小于0.015时判定为非湿陷性土;当δs 值等于或大于0.015时判定为湿陷性土。

湿陷类型        根据现场实测或室内压缩试验计算的自重湿陷量△zs 划分。当△zs大于7cm时定为自重湿陷地基;当△zs小于或等于7cm时定为非自重湿陷地基。地基浸水总湿陷量△s根据基础下各湿陷土层的湿陷系数δs 累计计算,其累计深度,对非自重湿陷地基累计至基底下5m(或压缩层);对自重湿陷地基累计至基底下的全部湿陷性土层。

湿陷等级      定性地表示地基浸水湿陷危害程度的大小。根据地基湿陷类型、地基浸水总湿陷量和自重湿陷量的大小,划分为四级;I级(轻微),Ⅱ级(中等),Ⅲ级(严重)和Ⅳ级(很严重)。

地基设计      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地基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进行地基设计。当地基的总湿陷量不大于5cm时,各类建筑均可按非湿陷性地基设计;在非自重湿陷性地基上,当地基内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均大于其附加压力与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时,各类建筑也可按非湿陷性地基设计。地基设计包括承载力、湿陷变形、压缩变形和稳定性计算。当这些计算值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则需采取相应的地基处理(消除湿陷性)措旌,防水(防止或减少地基受水浸湿)措施和结构(减小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和使建筑物能适应地基湿陷变形)措施。

地基处理      根据设计的要求,可分为全部消除地基湿陷性和部分消除地基湿陷性两类。对生产用水量较大的厂房和重要建筑物,应全部消除地基的湿陷性,其处理深度为:自重湿陷性地基应处理基础底面以下的全部湿陷性土层;非自重湿陷性地基只需处理压缩层范围内的湿陷性土层,但采用桩基础时必须穿透全部湿陷性土层。对一般建筑物,可消除基础底面下一定深度范围内土层的湿陷性,使剩余的湿陷量限于不致危害建筑物安全使用的程度。

常用的处理方法有:土(灰土)垫层法、重锤夯实法、强夯法、土(灰土)桩挤密法、预浸水法、桩基法和化学注浆法等。

土(灰土)垫层和重锤夯实法          处理厚度一般为1~3m。非自重湿陷地基采用这两种方法处理后,地基浸水一般很少发生湿陷事故。由于土垫层和重锤夯实的处理深度有限,因此自重湿陷地基下部未处理的土层浸水后仍然会产生较大的湿陷。

强夯法       常用夯锤重量为10~20t,落距10~20m。消除湿陷性土层一般为3~6m。当土的含水量符合或接近最佳含水量时,强夯的效果最好。对非自重湿陷地基,该法可以全部消除地基湿陷性,对自重湿陷地基则应控制下部未经夯实土层的剩余湿陷量。

土(灰土)桩挤密法       处理深度一般为5~10m,最大可达15m。成孔挤密一般采用锤击法或震动沉管法,桩孔直径40cm左右,桩孔用素土或灰土分层回填夯实。该法适用于消除厚度较大黄土地基的湿陷性。

预浸水法       结合其他表层处理方法,可以全部消除自重湿陷性地基的湿陷性(见预浸水法)。

桩基法       湿陷性黄土地基采用桩基时,应穿透湿陷性土层,桩端应支承在密实的非湿陷土层中。确定单桩承载力时,自重湿陷地基除不计湿陷土层范围内的桩周正摩擦力外,尚应扣除桩侧的负摩擦力。黄土层中有地下水时可采用沉管灌注桩或预制桩。若为非自重湿陷地基,桩尖打入非湿陷性土层中;若为自重湿陷地基,桩尖应打入砂类土(粉、细砂除外)、碎石类土或基岩中。在湿陷性黄土地带,已有建筑物的地基发生湿陷事故时,可以采用桩基托换法。桩基托换必须有可靠的持力层,可彻底消除地基湿陷的隐患。

化学注浆法       有硅化法和碱液法。由于地基浸水后土的含水量较高,采用加气硅化法可获得较好的效果。化学注浆法的成本较高,一般用于处理已有建筑物的地基湿陷事故(硅化法和碱液法见注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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