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词条 编辑词条 铝及铝合金热挤压型材 GBn 222-84
本标准适用于飞机、火箭、导弹等工业用铝及铝合金热挤压型材。
1 品种
1.1牌号、状态、规格
1.1.1型材的合金牌号、状态和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合金牌号 供应状态 规格 L4、L6、LF21、LF2、LF3 LF5、LF6、LF11 R、M 型材规格可参照中国有色金属工 业总公司出版的《铝及铝、镁合金挤压型材》图册或按供需双方协 议的图纸。 LY6、LY11、LY12 R、CZ、M LD2、LD30 R、CZ、CS LC4、LC9、LY16、LD10 R、M、CS
1.2.2型材圆角半径的允许偏差,在图纸中未注明时,应不超过圆角半径的±10%,但不小于±0.5mm。当圆角半径及棱边倒角圆弧半径小于1.0mm时,不作检查。
1.2.3型材的长度可按不定尺、定尺或倍尺供应,其长度范围为1~6mm。需要长度大于6mm的型材,经双方协议,在合同中注明,可以提供。
1.2.4定尺型材长度的允许偏差为+20mm。倍尺供应的型材长度还应加入锯切余量,每个锯切口按5mm计算。
1.2.5型材端面应切平整,切斜度不应超过3。
1.2.6型材任何部分的每米长度上绕纵轴的扭转度不应超过2。,但根据需方要求可加严至1。,型材全长的总扭转度应用1米长度上的允许扭转度乘以全长米数确定。
1.2.7如果角度不受尺寸偏差限制时,型材横截面上角度允许偏差为±2。根据需方要求,在技术图纸中注明,高精度型材可以加严到±25’。
表 2
型材的公称尺寸 允许偏差 普通精度 高精度 ≤1.49 ±O.20 -0.10 ±0.10 1.5~2.9 ±O.20 +0.15 3.0~3.5 ±0.25 ±0.15 3.6~6.0 ±O.30 +0.15 6.1~12.0 ±0.35 ±0.20 12.1~25.0 ±0.45 ±0.35 25.1~50.0 ±0.60 土0.40 50.1~75.0 ±0.70 ±0.45 75.1~100.0 ±O.85 ±0.50 100.1~125.0 ±1.00 ±0.60 125.1~150.0 ±1.10 +0.70 150.1~175.0 ±1.20 ±0.80 175.1~200.0 ±l30 ±0.90 200.1~225.0 ±1.50 ±1.00 225.1~250.0 ±1.60 ±1.10 250.1~275.0 ±1.70 ±1.20 275.1~300.0 ±1.90 土1.30 300.1~325.0 ±2.00 ±1.30
1.2.8将直尺横放在型材的任意平面上,其型材与直尺间的间隙(图1、图2)应不大于被测面宽度的1%。但对高精度型材间隙可加严至0.2mm。
1.2.9带圆弧的型材,当把标准圆弧样板放存圆弧壁上检验时,其允许间隙不大于圆弧壁宽的1%。
1.2.10对窄心型材的中空壁面,应将直尺或者标准样板放在其上时,其允许间隙不得大于面宽的2%。
1.2.11型材纵向均匀弯曲应符合表3的规定。
根据需方要求,弯曲度可以加严至1mm/m,但必须在图纸中注明。
壁厚小于和等于4.0mm的型材(带圆头的型材,壁厚按圆头以外部分计算),相对于任意平面允许有用手轻轻按压即可消除的均匀弯曲。
型材弯曲的测量,把待测型材置于平台上,于型材自重作用下测量型面与平台间的间隙。
表 3 mm
型材的公称壁厚 |
允许的纵向均匀弯曲,不大于 |
|
任意 |
全长(1)米上 |
|
>4~10 |
4 |
4×1最大30 |
>10 |
2 |
2×l最大30 |
1.2.12楔形型材和带圆头型材,每米长度上的刀形弯曲不应超过4ram,全长(1)上允许的刀形弯曲为4×1mm,最大不超过30mm。
1.2.13对一般型材和高精度型材的波纹在每2米长度上不应多于一处,其波纹高度分别不得超过1mm和0.5mm。
1.3标记示例
a.用12号硬铝制造的,经淬火自然时效的等边角材XC1115、不定尺交货,标记为:
型材 LY12CZ XC1115 GBn 222-81
b.用4号超硬铝制造的,经淬火后人工时效的丁字型材XC2112、定尺长度为4000mm,标记为:
型材 LC4CS XC211 2×4000 GBn 222-84
2 技术要求
2.1化学成分
型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 3190-82《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的化学成分》的规定。
2.2力学性能
2.2.1型材的室温纵向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对热挤压状态或退火状态供应的型材淬火时效后的性能及重复淬火时效后的性能检验:对LC4、LC9合金,σb和σ0.2允许降低1kgf/mm2;对LY11、LY12合金,σb和σ0.2允许降低2kgf/mm2。
2.2.2型材的室温横向和高向力学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
2.2.3方形及宽度与厚度之比不大于1:3:1的长方形材,其两个方向的力学性能均应符合表5中高向性能指标的规定。
2.3低倍组织
2.3.1型材的低倍组织中不允许有裂纹、疏松、夹渣、成层、缩尾、金属间化合物和粗大的光亮晶粒。
表 4
合金牌号 |
型材供应 状态 |
试样状态 |
型材取样 部位厚度mm |
力学性能.不小于 |
||
抗拉强度 σbkgf/mm2 |
屈服旨强度 σ0.2kgf/mm2 |
伸长率 δε% |
||||
LC4 |
CS |
CS |
≤10.0 10.1~20.0 20.1~40.0 ≥1O.0 |
52.0 54.0 57.O 58.O |
47.0 47.O 47.O 50.O |
6.0 6.O 6.0 6.0 |
M |
M |
所有 |
≤28.O |
|
10.0 |
|
LC9 |
CS |
CS |
≤1O.O >1O.O |
51.O 55.O |
45.0 47.O |
6.0 6.O |
LC9 |
M |
M |
所有 |
≤28.O |
|
1O.0 |
LY6 |
CZ |
CZ |
≤5.0 5.1~10.O 10.1~20.O >20.O |
40.0 42.O 43.O 45.O |
30.0 30.0 31.0 32.O |
10.O 10.0 10.O 10.0 |
M |
M |
所有 |
<25.O |
|
12.O |
|
LY11 |
CZ |
CZ |
≤10.0 10.1~20.O >20.0 |
36.0 38.0 41.0 |
22.0 23.0 25.O |
12.0 12.0 10.0 |
M |
M |
所有 |
≤25.0 |
|
12.0 |
|
LY12 |
CZ |
CZ |
≤5.0 5.1~10.0 10.1~20.0 20.1~10.O 40.0 |
40.O 42.O 43.0 45.0 49.0 |
30.O 30.O 31.0 32.0 36.0 |
10.0 10.0 10.O 1O.0 10.0 |
M |
M |
所有 |
≤25.0 |
|
12.0 |
|
LY16 |
R、CS、M |
CS |
所有 |
35.O |
24.0 |
8.O |
LD2 |
CZ |
CZ |
所有 |
18.0 |
|
14.0 |
R、CS |
CS |
所有 |
30.0 |
23.O |
10.O |
|
LF2 |
R、M |
R、M |
所有 |
≤23.O |
|
12.O |
LF3 |
R、M |
R、M |
所有 |
18.O |
8.0 |
12.0 |
LF5 LF11 |
R、M |
R、M |
所有 |
26.O |
13.O |
15.0 |
LF6 |
R、M |
R、M |
所有 |
32.0 |
16.O |
15.0 |
L_21 |
R、M |
R、M |
所有 |
≤17.O |
|
16.O |
LF4 LF6 |
R、M |
R、M |
所有 |
≤11.0 |
|
20.0 |
LD30 |
CZ |
CZ |
所有 |
18.0 |
11.0 |
16.0 |
R、CS |
CS |
所有 |
27.O |
25.0 |
8.O |
|
LD10 |
CZ |
CZ |
所有 |
38.0 |
21.0 |
10.0 |
R |
CS |
≤1O.0 |
42.O |
37.0 |
70 |
|
CS |
>10.0 |
46.0 |
38.0 |
7.0 |
||
M |
M |
所有 |
20.0~28.O |
|
11.0 |
表 5
合金牌号 |
型材供应状态 |
取样部位 |
抗拉强度 σbkgf/mm2 |
屈服旨强度 σ0.2kgf/mm2 |
伸长率 δε% |
不小于 |
|||||
LYl2 |
CZ |
横向 |
40.O |
29.O |
6.0 |
竖向 |
35.O |
29.0 |
4.O |
||
LC4 |
CS |
横向 |
50.0 |
|
4.O |
竖向 |
48.O |
|
3.0 |
2.3.2型材的低倍试片上允许有:
2.3.2.1每点直径不大于0.5mrn的单个点状缺陷两点。
2.3.2.2对LF5、LF11合金到材,允许有0.4至0.5mm的点状非金属夹杂物和金属间化合物,其数量不得超过5点;还允许有分散的、单个的,每点不超过0.4mm的非金属夹杂物和金属间化合物。
2.3.2.3对LF6合金型材,允许有不超过0.1mm的点状非金属夹杂物和金属间化合物。
2.3.2.4需经机械加工的型材,允许有不超过加工余量之半的成层存在。
2.3.2.5LY11、LY12、LC4、LC9、LD2、LD10合金型材沿周边的粗品环深度不得大于5mm;需经机械加工的型材允许的粗品环深度不得超出过加工余量5mm。
如果粗品环深度超出规定,则在粗品环区作力学性能,如力学性能符合表4或表5中相应的规定,则允许存在。
2.3.3空心型材的低倍试片上,允许有线状焊缝痕迹存在。
2.4高倍组织
型材的显微组织不得有过烧。
2.5表面质量
2.5.1型材表面上不允许有腐蚀斑点、裂纹、非金属压人物和硝盐痕迹。
2.5.2型材表面上允许有不超过负偏差的起皮、凹坑、各种形式的压痕、气泡、碰伤以及深度不超过负偏差之半的划伤,表面粗糙和个别的擦伤。其缺陷总面积在j米长度内不应超过型材表面的4%。
2.5.3型材表面允许沿纵向修伤,直至成光滑表面。
2.5.4对需经机械加工的型材,其加工处的缺陷深度不应超过机械加工余量之半。
2.5.5氧化色、不粗糙的白色和暗色的斑点允许存在。
3 试验方法
3.1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
型材的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YB 788-75《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3.2室温力学性能检验方法
型材的室温拉力试验方法按GB 228-76《金属拉力试验法》进行。
当型材壁厚≤100m时,试样计算长度为:平试样Lo=11.3圆试样Lo=5Do;壁厚>10mm时,一律取圆试样,试样计算长度为Lo=5Do。
当型材不能加工出标准试样时,允许采用非标准试样,但此时仅测定抗拉强度。若非标准试样也加工不出时,一般不检查力学性能,如需方要求,则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3.3型材显微组织检验方法
型材显微组织检验按GB 3246-82《铝及铝合金加工制品显微组织检验方法》进行。
3.4型材低倍组织检验方法
型材低倍组织检验按GB 3247-82《铝及铝合金加工制品低倍组织检验方法》进行。
3.5尺寸测量
每根型材均应检查尺寸,其量具精度为:测量壁厚时为0.01mm,测试其他尺寸时为0.1mm。
3.6表面质量检验方法
型材表面质量用肉眼检验。当缺陷深度不能确定时,可以采用打磨法测量。
4 检验规则
4.1检查和验收
型材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要求。
4.2组批
型材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由同一合金,状态和规格组成,批量不限。
4.3检验项目
每批型材均应进行外形尺寸偏差、室温力学性能、内部组织和表面质量的检验。
4.4取样部位和取样数量
4.4.1化学成分的取样在合金熔铸时按熔次进行。复验时可以任意抽样检验。
4.4.2室温力学性能,每批(热处理炉)中抽取的拉力试验试样数量按表6规定。
表 6
合金牌号 |
供应状态 |
取样数量 |
|
|
|
每批根数Oo |
不少于(个) |
LC4、LC9、LY6、LYll、LYl2、LYl6 |
CS、CZ、R |
5 |
3 |
LC4、LC9、LYll、LYl2 |
M |
5 |
4 |
LYl6 |
M |
5 |
3 |
L4、L6、LF LF6、LFll、LD2、LDl0、LD30 |
所有 |
2 |
3 |
4.4.3有屈服强度要求的型材,仅测定试样数量的50%,但不少于两个。
4.4.4退火状态交货的LY11、LY12、LC4、LC9合金型材所取的拉力试样,其退火状态和退火后再淬火时效状态各做一半。再淬火时效状态的试验结果应符合2.2.1款的规定。
4.4.5拉力试验的试样应从每根受检型材的前端切取,每根取一个试样。
4.4.6需要检查低倍的型材,其试样应在尾端切取,每批型材按根数取5%,但不少于两个。低倍检查可用低倍试片或打断口。检验LY12空心型材焊缝的低倍试片,应从制品前端切取。
4.4.7每批(热处理炉)淬火型材按根数抽取2%,但不少于两根检验显微组织。发现过烧时,则该批(热处理炉)型材作废。
4.5重复试验
4.5.1当第一次试验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也要从同一批(热处理炉)型材中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重新检验(显微组织检验除外)不合格项目(对力学性能的重复检验允许包括不合格者本身),当重复检验结果仍有不合格时,则该批型材作废,或由供方逐根检验,合格者交货。
4.5.2当力学性能不合格时,允许供方重复热处理(淬火、退火、时效),并重新检验力学性能和显微组织。
4.5.3因缩尾、成层和粗品环第一次检验不合格时,可以从制品尾端切掉一段重复检验,重复检验合格,则该批中的其它型材均应按上述三种缺陷分布的最大长度由供方切尾。如重复检验仍不合格,则由供方逐根检验,直至合格为止。
5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5.1标志型材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 3199-82《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贮存》的规定。在验收的型材前端30mm长度内应打上如下印记:
a.供方技术监督部门的检印;
b.合金牌号;
c.供应状态;
d.批号。
但对于宽度小于等于20mm的型材,以及由于形状不易打印的型材,允许在每箱型材前端栓挂不少于两个注明合金牌号、供应状态、批号和检验印记的小牌或标签代替上述印记。
5.2包装、运输和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