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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词条   编辑词条 连续竞价交易制度

创建时间:2008-08-02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集合竞价结束后,证券交易所开始当天的正式交易,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每笔证券交易的具体价格。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正常交易时间即每周1~5上午9时30分~11时30分,下午1时~3时采用连续竞价方式,接受申报进行撮合。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

买进申报:较高价格者优先;

卖出申报:较低价格者优先。

 成交时间优先的原则

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凡不能成交者,将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剩余部分将处于等待成交状态。投资者的委托如未能全部成交,证券公司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到有效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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