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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词条   编辑词条 鞍钢工程结构用无缝钢管(DIN)

创建时间:2008-08-02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Q/ASB 14-2004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要求,Q/ASB 14-2003《工程结构用用无缝钢管》做格式上的修改,技术指标没有变化。

本标准代替Q/ASB 14-2003《工程结构用无缝钢管(DIN)》。

本标准修改采用DIN17121-1984《结构工程用的无缝圆钢管交货技术条件》。

本标准根据DIN17121 进行制定时,充分考虑了企业生产实际和用户需求,对其做了一

些修改。在附录A 中给出了有关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的一览表以供参考。

为便于使用,本标准按GB/T 1.1 的要求及国家标准的惯例对章条进行重新编辑。

本标准的各项指标均达到或超过国外标准的相应要求,可作为订货标准。如按国外标准

订货时,本标准做企业内部组织生产用。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提出。

本标准由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鞍钢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鞍钢集团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无缝钢管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会轩、朴志民、申大永。

本标准的水平特级标记为 Q/ASB 14-2004 Y

本标准历次发布情况为 Q/ASB 14-2003

Q/ASB 14-2004

工程结构用无缝钢管(DIN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程结构用无缝钢管的分类、代号、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

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鞍钢集团新钢铁有限责任按DIN 17121 生产的建筑结构、桥梁和吊车结构

等工程用无缝钢管。

本标准不适用于管道、容器、设备结构用,细晶粒工程结构用及脚手架用无缝钢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222-1984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eqv ISO 68921998)

GB/T 229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eqv ISO 148ISO 83

GB/T 2102 钢管的验收、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GB/T 2975 钢及钢产品 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eqv ISO 3771997)

GB/T 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

GB/T 17395 无缝钢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neq ISO 11271992ISO4200

1991、ISO 52521991

Q/ASB 326-2001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连铸连轧圆管坯

DIN 2448-1981 无缝钢管尺寸、单位长度重量

DIN 17121-1984 钢结构工程用的无縫钢管交货技术条件

3 分类、代号

钢管按加工方法分类及代号为:

热轧—S-H

冷拔—S-C

1

Q/ASB 14-2004

4 订货内容

订货时,用户须提供下列信息:

a) 钢管的生产方法(热轧或冷拔、轧);

b) 规格尺寸标准;

c) 规格(外径×壁厚);

d) 本标准或德国标准号;

e) 牌号;

f) 数量(重量或钢管的总长度);

g) 长度类型(通常长度、规定长度或定尺长度);

h) 特殊要求。

5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5.1 外径和壁厚

5.1.1 德国标准系列钢管的外径和壁厚应符合表1 的规定。国标系列钢管的外径和壁厚应符

GB/T 17395 的规定。

5.1.2 经供需双方协商,可生产表1 规定以外规格的钢管。

5.1.3 钢管外径和壁厚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 的规定。

                          2                                  单位为毫米

 

钢管尺寸

允许偏差

外径

所有

±1%D

壁厚

D130

S2Sn

15%S

- 10%S

2Sn4Sn

12.5%S

-10%S

S>4Sn

±9%S

D>130

S0.05D

15%S

-12.5%S

0.05D0.11D

±12.5 %S

S>0.11D

±10%S

5.2 长度

5.2.1 通常长度

钢管的通常长度为4000mm12000mm

5.2.2 规定长度

根据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钢管可按规定长度交货,钢管的规定长度在通常长度

范围内,全长允许偏差为±500mm

 

 

5.4 端头外形

钢管两端端面应与钢管轴线垂直,切口毛刺应去除。

5.5 重量

钢管按理论重量交货,亦可按实际重量交货。钢管每米的理论重量见表1(钢的密度按

7.85kg/dm3)。

钢管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允许偏差为:

单支钢管:+12%

-8%

不小于10 吨的车载量: +12%

-5%

6 技术要求

6.1 牌号和化学成分

6.1.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3 的规定。

3

6.1.2 钢中的残余元素Cr≤0.25% 、Ni≤0.30%、 Cu≤0.20%,供方保证时可不进行分析。
6.1.3 成品钢管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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