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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词条   编辑词条 宝钢预应力钢丝及钢绞线用盘条

创建时间:2008-08-02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预应力钢丝及钢绞线用盘条 Q/BQB 514-200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预应力钢丝及钢绞线用盘条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检验与试验、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等。
本标准适用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供制造预应力钢丝、钢绞线等用的无扭控冷热轧盘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2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224 钢的脱碳层深度测定方法
GB/T 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 232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
GB/T 233 金属材料 顶锻试验方法
GB/T 2975 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
GB/T 10561 钢中非金属夹杂物显微评定法
GB/T 13298 金属显微组织检验方法
YB/T 169 高碳钢盘条索氏体含量金相检测方法
YB/T 5148 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方法
Q/BQB 500 盘条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Q/BQB 501 盘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3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Q/BQB 501的规定。

4 技术要求
4.1 牌号及化学成分
4.1.1 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4.1.2 盘条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3-06-04发布 2003-12-15实施
4.1.3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亦可供应其他牌号或化学成分的盘条。
表1
牌号 化学成分    %
C Si Mn P S Cr
SWRH82B-1 0.79~0.86 0.15~0.35 0.60~0.90 ≤0.025 ≤0.025 0.13~0.22

 注:钢采用铝硅镇静方式脱氧。


4.2 冶炼方法
钢由氧气转炉或电炉冶炼,若需方无特别指定,则冶炼方法由供方确定。
4.3 交货状态
盘条以热轧状态交货。
4.4 力学性能
直径为11.0mm、12.5mm和13.0mm的盘条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直径  mm 抗拉强度Rm,  MPa 断后伸长率A , % 断面收缩率Z,%
11.0 1150~1250 ≥8 ≥30
12.5 1140~1240 ≥8 ≥30
13.0 1120~1220 ≥8 ≥30

 
4脱碳层

盘条应进行脱碳层深度检验,盘条一边总脱碳层(铁素体+过渡层)的深度不得大于盘条公称直径的1.5%。
4.6 非金属夹杂物
盘条应进行非金属夹杂物检验,夹杂物的级别A、B、C、D类分别≤2.5级。
4.7 显微组织
盘条应进行索氏体含量检验,索氏体含量应≥85%。盘条不应有网状渗碳体和淬火组织(马氏体和屈氏体区域),若供方在工艺上有保证,可不作检验。
4.8 表面质量
4.8.1 盘条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折叠、结疤、耳子等对使用有害的缺陷。允许有压痕及局部的凸块、凹坑、划痕、麻面,但其深度或高度(从实际尺寸算起):A级精度不得大于0.15mm;B、C级精度不得大于0.10mm。
4.8.2 盘条应将头尾有害缺陷部分切除,其截面不得有缩孔、分层及夹杂。
4.8.3 氧化铁皮
盘条表面氧化铁皮重量不得大于7kg/t,若供方在工艺上有保证,可不作检验。
4.9 特殊要求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可进行晶粒度、弯曲试验、冷顶锻试验或其他项目的检验,指标由双方协议规定。

5 检验与试验
5.1 每批盘条的检验项目、试样数量、取样部位、试验方法应按表3的规定执行。
表3
序号 检验项目 试样数量 取样方法及部位 试验方法
1 化学成份(熔炼成份) 每炉1个 GB/T 222 GB/T 223
2 拉伸试验 2 GB/T 2975 GB/T 228
3 脱碳层 2 不同根盘条 GB/T 224
4 晶粒度 2 不同根盘条 YB/T 5148
5 冷弯试验 1 GB/T 2975 GB/T 232
6 冷顶锻试验 4 不同根盘条、两端 GB/T 233
7 索氏体含量 2 不同根盘条 YB/T 169
8 显微组织 2 不同根盘条 GB/T 13298
9 非金属夹杂 2 不同根盘条 GB/T 10561
10 尺寸 逐盘 Q/BQB 501 千分尺、游标卡尺
11 表面 逐盘 目测

5.2 氧化铁皮检验方法
取一盘至数盘盘条试样称其重量,去除表面氧化铁皮再称其重量,前后重量差为试样的氧化铁皮重量。每吨盘条的氧化铁皮重量的计算公式为:
5.3 组批规则
盘条应成批检验,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尺寸的盘条组成。
5.4 复验与判定规则
任何检验如有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除将该不合格盘条剔除外,并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复验结果(包括该项试验所要求的任一指标)即使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整批不得交货。但供方可对该批中未检验的盘条逐盘进行分析,合格者亦可交货。

6 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盘条的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符合Q/BQB 500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管理部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杨新亮。
本标准于2003年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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