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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词条   编辑词条 矿产资源法

创建时间:2008-08-02

矿产资源法:调整管理、保护、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矿产资源包括:呈固体、液体、气体状态的各种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

内容

矿产资源法的内容各国矿产法主要包括: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由于各国具体情况不同,对于地下矿藏的所有权有不同的规定,但其发展趋势是在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干预,并把矿产资源规定为国家所有。加拿大矿业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各省一切公有土地的法定权利均归各该省政府所有,各省政府对本省的一切自然资源拥有行政管辖权。巴西矿业法规定,在1934年7月第一个矿业法典和宪法颁布以前,全部矿床均属于地表土地所有者所有,可以不必获得政府特许进行开采;其后发现的矿床,则属联邦政府所有。智利矿业法规定,国家是一切金、银、铜、汞、锡、宝石和化石物质的矿山的所有主,不论其地表土地为法人所有还是个人所有。苏联1975年7月公布《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地下资源立法纲要》规定,苏联地下资源国有。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联合国大会1974年12月通过《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确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自然资源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见自然资源的国际合作开采)。

权利和义务

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美国、加拿大、巴西、智利、日本等国的矿业法都规定法人或公民都可向国家申请探矿、采矿,获得批准后,即取得探矿和采矿权,同时应向国家缴纳探矿、采矿税。矿业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探矿”与“采矿”的企业(或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管理机构的职责。例如美国矿业法的第1章是“矿业局”,全面规定了矿业局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接着是“矿产土地和一般法规”、“蕴藏有煤、磷酸盐、石油、油、油页岩、天然气、钠矿、钾矿等和建筑用石料的土地”的占用规定;“在业经法院确认土地上所有权的私人地产申请者的土地上的金、银、汞矿床的租约”;“在铁路和其他道路用地之内或在其下面的油、气矿床的租借”;和“合成液体燃料示范工厂”等。

环境保护及能源问题随着工业生产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有的国家在矿业法中写进了环境保护问题;又由于能源问题的重要,不少国家对石油问题制定了单独的法规。

禁止出口的矿产有的国家规定了一些能够生产原子能的矿产禁止出口,如巴西矿业法规定这些物质包括铀、钍、镉、锂、铍、锆、硼及这些物质通过处理所得到的产品,并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出口铀和钍及其化合物和矿石,铍矿只有经共和国总统的批准才能出口。

中国的矿产资源法在封建时代,矿山国有,私人不得任意开采。《管子》中提出“唯官山海为可耳”,并提到私商如要开采,利润“民得其七,君得其三”。但史书中没有这种官商分成的记载。睡虎地秦简记载,秦代有“右采铁、左采铁”等管理采矿事务的官职,并规定了考核及严格的处罚办法。西汉时的《盐铁论》指出,“食湖池,管山海”,主要是指盐与铁二者由国家专营。总之,在整个封建专制时期,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于1951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规定全国矿藏均为国有,如无须公营或划作国家保留区时,准许并鼓励私人经营。鉴于当时存在公营、私营和公私合营等经营形式,条例规定探矿或采矿申请案,经中央主管矿业机关审查核定后,如属公营者,发给探矿或采矿许可执照;如属私营者,发给探矿或采矿租用执照;公私合营矿业,由政府主持者视同公营,由私人主持者视同私营。条例对整理旧矿区、探采新矿区、探矿及采矿人的责任等都作了具体规定。1956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规定,矿产资源是全民所有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该条例并对地质勘探、矿山设计、矿山开采、选矿、冶炼、矿产加工和使用、地下水资源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198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的石油资源,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在维护中国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通过组织招标,采取签订石油合同的方式以及其他的方式,允许外国企业与中国合作,在中国指定的海域和确定的面积内,运用其资金和技术参与开采中国海洋石油资源的活动。与中国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其正当的活动和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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